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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市政府手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强拆农民房,却被上级判违法

文章来源: 人气:19599 发表时间:2018-12-05


北京宋玉成律师

【案件概要】

    昨天我们的案例讲的是家住在江苏省准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乡的农民丁某和张某的故事。自有房屋面临拆迁时,他们签了一份只有自己名字而其他应有内容都没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这份空白协议签订于2017年7月,在丁某和张某未就该协议得到任何合理补偿的情况下,2018年4月中旬,淮安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生态文旅管委会授权的某办事处主任带领几十人直接对丁某和李某的前述房屋进行了非法强拆,这导致丁某和李某居无定所。

昨天的案例中,我们介绍的是在宋玉成律师的代理下,法院作出(2018)苏08行初56号判决书确认前述空白协议不成立。那么对于签订空白协议后发生在丁某和张某房屋上的强拆行为,宋玉成律师是如何处理的呢?

宋玉成律师此次采取了行政复议的方法。2018年6月6日,宋玉成律师以淮安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向江苏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在省政府复议过程中,宋玉成律师前面向法院起诉空白协议的案子得到了法院“确认不成立”的判决,这使得拆除房屋行为失去了合法性依据,省政府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苏行复第2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办案掠影】

手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再拆除房屋就合法吗? 律师这招釜底抽薪!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淮安市政府拿出了丁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指出这是丁某自愿签署,上面约定了拆迁安置及补偿内容,丁某已经实际处分了自已的权益,丧失该房屋的物权,与拆除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自己的派出机构拆除涉案房屋并没有对丁某的合法权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反而改善了丁某的日常生活环境,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发展。

    尽管淮安市政府貌似有理有据,但宋玉成律师早料到这一点,他已经提前将这份协议诉上法院并获得了“确认该协议不成立”的判决。宋玉成律师认为,如果市政府认为自己手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以能拆除所涉房屋,那么现在协议被法院确认不成立了,拆除房屋的行为自然没有了合法依据,成了违法。

果不其然,有法院生效判决在前,江苏省政府对于淮安市政府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省政府对于这份空白协议所持态度与法院保持一致,他们认为,丁某虽与淮安市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主要合同条款缺失且落款处未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并未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合意,故该协议并未成立,对各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

【律师说法】

    在这个案例中,大家一定会感到好奇,强拆行为明明是淮安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生态文旅管委会授权的某办事处做出的,为什么能够以淮安市政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呢?宋玉成律师指出,淮安市人民政府确实是本案适格的被中请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办事处作为被淮安市政府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其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并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因此,对其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不服以淮安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同时,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

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本案中,办事处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未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骤然拆除张某和丁某房屋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属于超越职权行为。

    宋玉成律师还指出,房屋征收拆迁的维权行动并非毫无章法,而应是像本案与昨日分享的案例一样,对维权的每一个环节仔细揣摩、小心权衡、精心设计,以达到环环相扣的最佳效果,逐步获得成功。这对于被征收人的法律素养有很高的要求,且需经过长期训练与钻研,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还是直接咨询或委托律师更为便捷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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