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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胜诉:四农民告上法院,市政府复议决定被撤

文章来源: 人气:18870 发表时间:2018-10-21

文/北京宋玉成律师

【案件概要】

    金某、岳某等4人都是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的房屋权利人,因四人房屋所在的铭传路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因而一早就委托了北京宋玉成律师维权。

在处理上述征收事项的过程中,2017年7月,四人通过邮寄书面申请的方式向肥西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肥西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开铭传路拆迁项目的相关资料、拆迁资金落实信息,以及与农户房屋拆迁协议书和土地补偿费用标准的信息及落实信息。2017年7月20日,肥西县政府作出《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四人:你们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并建议他们转而向桃花镇政府申请此项信息。

    四人对此不服,依法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0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复决[2017]160号),对肥西县政府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程某等四人并未停下维权的脚步,转而向宋玉成律师求助。2017年11月13日,宋玉成律师代理四人就此事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合肥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肥西县政府的《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最终,宋玉成律师通过一番努力得偿所愿,法院判决对前述文件双双撤销,并判令肥西县政府30日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办案掠影】

妄图推脱自身职责,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显属违法

    宋玉成律师分析后认为,金某、岳某等四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依法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内容,肥西县政府将本属于其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脱给其下辖乡镇,于法无据。

    法院同样认为,肥西县政府对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政府信息,负有公开的法定职责。

此外,本案的起因是铭传路建设引起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而四原告申请信息公开时,因种种原因多次将申请的信息称为拆迁安置补偿信息。那么这是县政府拒绝公开的合法理由吗?显然不是。法院认为,此时县政府应当首先予以释明,并在根据释明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答复,而其仅仅以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为由推脱职责,是违法的。

    既然县政府拒绝答复行为违法,那么显而易见,维持其行为的市政府复议决定也属错误,故而法院同时将其撤销。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可见,拆迁补偿相关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事项;而即便我们依申请请求其公开相关信息时,行政机关也应依法及时回复,履行公开职责。当其拒绝履职时,我们可以采取本案例中的维权手段: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上述法条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合法答复方式,从本案例我们也能看出,当大家申请信息公开时,若政府认为我们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应当搪塞推脱职责,而应先予释明,让我们得以更改、补充,否则会构成对法律的违反以及对我们合法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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