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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成律师评征地拆迁案:想占便宜要不得!

文章来源: 人气:19939 发表时间:2019-04-20


大家都知道征地拆迁的时候,政府的补偿当中有一部分是土地上的附着物、青苗的价值。有些老百姓想占便宜,在听说了自家土地会被征用的时候就动起了歪脑筋。在即将被征用的土地上抢种、抢栽树种,抢建临时建筑,这种现象在各地征地拆迁过程中普遍存在。

今天,宋玉成律师就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这种占国家便宜、占政府便宜的事情要不得!

【基本案情】

20068月,原告李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一个地块5年(只限蔬菜种植),合同约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占地或村镇依法占地,李某要无条件服从村里的总体规划,由李某投资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李某,其他补偿费归村委会,村委会收回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土地。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

200855日,当地县政府发布公告征收该土地。第二天,李某购买了4万元的树木,与人商量在他承包的5亩土地上栽种,待拆迁时双方平分拆迁款,并签订了土地种植协议。不到3天,李某就在承包的5亩地上种植了2万棵果树

事后,县政府有关部门认定李某栽种树木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栽抢种树木的投机行为,不予拆迁补偿,要求当事人限期自行清除。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树木补偿。

【宋玉成律师评论】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都不可能获得补偿了。本案中,李某明知政府已发布征地公告,土地承包合同中也规定只能用于种植蔬菜,但李某仍执意签订土地种植协议,并在不到3天时间内就在5亩耕地上种了2万棵果树。李某行为有悖常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为了获得更多征地补偿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行为,应属无效。签订种植协议的双方只能损失自负。

便宜人人都想占,但占便宜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行为,更何况是想占国家的便宜!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国家利益属于全体人民,占国家的便宜就是想占全国人民的便宜,怎么可能成功呢?

【法条链接】

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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