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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户来说,哪些情况下的补偿协议一定不能签?

文章来源: 人气:24421 发表时间:201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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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成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过很多情况,都是当事人早已经签了补偿协议,事后又出了问题,想反悔。这种情况不是说完全不能维权,但是已经签了补偿协议以后,再要维权,难度就大大增加了。所以,大家一定要在签订协议之前就提前考虑情况,这个协议到底能不能签。具体说来,有六种情况下的补偿协议,宋玉成律师建议大家一定不要签字。

第一,协议签订主体不正确。签订补偿协议的双方是征收方和被征收方,被征收方就是当事人,征收方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大家签字之前一定要看清楚自己是和谁签的,如果一时不慎,与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签订协议,那么便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给以后的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第二,补偿协议的内容不齐全。一般而言,补偿协议中的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①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屋性质、建筑面积等房屋的基本属性;②补偿安置的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③货币补偿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或者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具体情况;④搬迁期限;⑤违约责任。尤其是第三点和第五点,是最最容易被有意无意漏掉的,大家一定要看仔细。

第三,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一定要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可实际过程中,有很多时候,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没有签署协议,就要进行拆迁,这是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没有先补偿,怎么可以签补偿协议呢?现在签了,之后的补偿出了问题怎么办?

第四,补偿数额不合理。具体应该获得多少补偿,其实每个老百姓心里都有数,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与周边市场价格对比,做到拆一还一,货币补偿做到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明白了这一点,大家在确认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数额时,心里就清楚了。如果明显低于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那一定要拒绝签字。此外,如果是农村的拆迁,还要求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拆迁方当场不签字,不给留备份。签合同必须双方当场签字,签完字以后各自留有备份。现实生活中,拆迁人可能会以需要将拆迁户签好字的合同带回盖章为由,承诺会在签字盖章后将完整的协议交给拆迁户,待协议交回拆迁户手上时,这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条款可能跟自己当初签订的有所出入,补偿标准条款已经拆迁方修改。这种征收方出尔反尔的事情已经发生了很多,很多人遇到了可以说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第六,空白协议书不能签。如果征收方拿出了一份空白协议书,那所有人都一定要二话不说,坚决拒绝,不管他们承诺的是什么条件,只要不是白纸黑字写下来的,都不可信。拆迁方为了尽快达成协议,往往会承诺很多事情,开出非常优厚的条件,这种口头的承诺是绝对不能相信的。所有条款必须清清楚楚,落实在纸面上!你这边签了字,征收方那边拿回去,你怎么知道他给你填上什么内容呢?到时候跟承诺的完全不一样,拆迁户就傻眼了。

宋玉成律师希望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些情况,一旦出现就要心生警兆。如果真的发生了上述情况,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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