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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最高法院判例解读:对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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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再审申请人赵某等11人因诉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桥西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行终203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赵某某等十一人认为:(一)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所在的粮棉厂家属院和化工机械厂南平房家属院不属棚户区。(二)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召开听证,程序违法。(三)原审没有对《房屋征收决定》附条件征收予以确认。因此,赵某等11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本案中,涉案房屋征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予以公告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并再次公告,最终确定了征收补偿方案。桥西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涉案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涉案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专储,足额到位,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关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问题,涉案项目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进行的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目的。关于未召开听证会的问题,因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并非多数被征收人,故桥西区政府未召开听证会亦不违反上述条例的规定。关于附条件征收的问题,本案征收决定明确了在签约的期限内签约率达不到90%的情况下,由区征收办报区政府批准停止征收工作。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为了保障已签约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桥西区政府对涉案项目进行了延期并作出通告,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综上,赵峰等11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赵峰等11人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认为,房屋是一个人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一个普通家庭最为重要的物质财产,承载着几代人的记忆和心血。所以房屋被征收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当一个房屋征收决定出来时,大家肯定十分关心这个征收决定是如何做出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呢?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专门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是其中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非专门人员理解起来,还是有难度的。基于此,宋玉成律师通过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多年的办案经验,给大家整理罗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此简单叙述下。

在评判一个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分为两部分,一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另一方面看其做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一)房屋征收决定的实体性要求

1.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同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行政决定。所以说征收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什么是“公共利益”呢,我们都知道法律关于此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公共利益的范围包括:国防外交、基础设施、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宋玉成律师提醒大家,在实践操作中,在认定是否是属于公共利益的时候,不能只看表面,要进行全面调查。被征收人虽然不是公共利益的举证人,但如果能够了解此方面内容,也是有利于自己维权的。

2.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项目应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具体而言,发展改革部门应审查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应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应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宋律师告诉大家,在实践中,征收活动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被诉征收决定合法性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活动,不符合此要求,可以在起诉中一并提出。

3.被征收人是否有补偿选择权

根据该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时是具有选择权的 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所以,需要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被征收人是否有补偿选择权。

(二)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性要求

关于此方面的程序性规定,宋玉成律师提醒大家注意几点。第一,关于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二,时限规定。房屋征收需符合《征补条例》第十条,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并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第三,关于听证程序,根据该《条例》规定,征收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第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及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程序。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五,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布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关于此方面的内容,相信大家有了初步的了解,但其中涉及大量专业知识,可能有些地方晦涩难懂,这时你可以选择咨询律师,律师会根据你的情况,答疑解惑,为你提供维权途径。

参考(2020)最高法行申2023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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