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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山东日照胜诉案例:房屋强制拆除后,被拆迁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拆迁律师】山东日照胜诉案例:房屋强制拆除后,被拆迁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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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胜诉案例:房屋强制拆除后,被拆迁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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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8年6月20日,上诉人邢某与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街道某村民委员会续签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如政府征用土地,本合同解除,长租人需在规定期限内交还土地。如某村委会规划占用,合同终止,承租人经批准建设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某村委会按承租人建设时实际成本,折价补偿承租人。邢某早在1996年租赁该土地后即投资建设房屋用于设立电气焊加工厂。邢某的房屋建设未取得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手续,但建成时间久远。

2009年1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部分土地农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土地。2009年1月19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按照公告及国土部门的复函,邢某的部分土地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2016年10月,某村委会向邢某发出通知,告知其因铁路公园建设,需要邢某于2016年12月31日前腾退土地,否则将组织强制拆除,并告知邢某因其建设的建筑物没有任何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一律不予赔偿。2017年6月7日,某村委会安排人员、车辆对邢某的房屋等建筑全部予以拆除。

2019年8月30日,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下,上诉人邢某向日照市人民政府递交《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请求日照市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日照市人民政府向被上诉人日照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管委会)发出《履行职责通知书》,要求日照某区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职责,但被上诉人日照某区管委会一直未予履行。

2019年9月23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了(2020)鲁1103行初2号行政判决,仅仅确认被上诉人的不作为违法,但对上诉人“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020年7月13日,邢某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由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宋玉成律师负责代理。

行政判决书(邢茂庭1)第一页.jpg 

【判决结果】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涉案土地的征收系基于日照铁路公园建设,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无相关产权登记,但该房屋系由上诉人建设并长期实际使用,上诉人系适格的被征收人和补偿对象,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虽然上诉人所租赁的土地仅西侧部分在征收公告范围内,但因上诉人所承租土地上的房屋已全部被拆除,故对于上诉人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也应参照征收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的同一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日照市人民政府向被上诉人日照某区管委会发出《履行职责通知书》,要求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补偿安置职责,被上诉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的补偿职责,但被上诉人未予履行,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违法。

据此,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2020)鲁11行终159号行政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维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3行初2号行政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3行初2号行政判决第二项;

三、责令被上诉人日照某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上诉人邢某作出补偿决定。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日照某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认为,上诉人的房屋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响应地方政府的号召发展养殖业和租赁经济,在政府和某村委会同意下建成的,且早在1997年前后就已经建成了,距今长达二十年之久,强拆上诉人的房屋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这块土地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于2009年1月6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土地(批准文号:鲁政土字【2009】239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10日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于2009年1月19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如果严格依法行政,征收补偿行为应当发生在公告期内,即在2009年1月19日之后就要开始进行补偿,与邢某及某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毫无关联。但直到被上诉人日照某区管委会收到《履行职责通知书》,也未进行补偿,实属行政不作为。

 

【总结与建议】

宋玉成律师认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如果补偿问题无法通过协商或签订协议方式解决,且无法定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又无生效裁判对补偿问题进行过裁判,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补偿职责,要求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相关行政机关均需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并依法告知救济途径,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职责。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因非法强制拆除导致灭失,权利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启动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主张其补偿权益,也可以通过申请相关主体履行补偿义务,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形式多样,参与主体多元,即便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无房产登记,但若有历史原因,也应得到一定的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宋玉诚律师提醒大家,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你可以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律师会用自己专业的知识,站在你的角度,最大限度的帮你解答问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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