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4
宋玉成律师开庭公告
原 告:吴平海、吴海山
被 告:濮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案 由:行政处罚
案 号:(2021)豫0902行初44号,(2021)豫0902行初45号
时 间:2021年3月25日(星期四),上午8:30
地 点:濮阳市华龙区法院行政庭第五审判庭
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宋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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