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31
【案件概况】
原告郑雷鸣在江苏省无锡市A区B街道联心社区郑更上13号有自己的房屋。
2021年3月11日,本案被告B街道办事处针对郑雷鸣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对郑雷鸣的房屋巡查时发现有安全隐患,但郑雷鸣没有在5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故其将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原告的房屋进行鉴定。后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委托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原告的房屋进行鉴定。
2021年3月23日,被告又一次针对郑雷鸣的房屋作出了《危险房屋拆除告知书》,该告知书认为,原告的房屋属D级危房且被告将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并限令原告于3日内搬家。
郑雷鸣收到上述《危险房屋拆除告知书》后,委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玉成律师接手该案后,认为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遂指导郑雷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告知书。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原告郑雷鸣领取了B街道联心村的民房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2021年3月3日,B街道办向原告发出房屋安全鉴定告知书。2021年3月11日,B街道办向原告发出了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告知原告郑雷鸣因其逾期未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故将由B街道办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郑雷鸣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2021年3月13日,受B街道办委托的无锡市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检测报告,鉴定结论为:D级,整栋危房。2021年3月23日,B街道办依据该鉴定报告对郑某房屋作出了《危险房屋拆除告知书》。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主体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本案中B街道办自行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作出危险房屋拆除告知书,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属违法。故人民法院对原告郑雷鸣要求撤销危险房屋拆除告知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无锡市A区B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3月23日对郑雷鸣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告知书;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无锡市A区政府B街道办负担。
【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接手该案后,便到委托人房屋现场实地查看,经查看,宋玉成律师认为郑雷鸣的房屋虽然不新,但墙体结构尚正常,承重构件良好,不至于达到危险房屋D级的标准。而法律规定的D级危险房屋宏观表征为:房屋地基基础出现损害;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结构构造及连接受到严重损坏;房屋结构整体牢固性受到威胁,局部结构濒临坍塌。也就是说危险房屋D级是房屋受损极其严重,随时有坍塌、倾覆的危险。当事人的房屋远未达到《危险房屋拆除告知书》所认定的D级危险房屋标准。
在房屋征收的司法实践中,不排除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拆迁进度,较常运用的手段就是“以拆除危险房屋”代替房屋征收,以此种手段规避正常的房屋征收程序。房屋征收补偿应当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并且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时,应当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但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老百姓)、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总结与建议】
宋玉成律师提醒大家,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的申请人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及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司法实务中,以上两点必须同时符合是判断房屋安全鉴定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
宋玉成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房屋征收的司法实务中,某些地方政府可能存在不依法申办房屋征收手续,而是违法地将被征收人的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以拆除危房的形式代替征收的处理方式。此时,被拆迁人应当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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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判决文书:(2021)苏0213行初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