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7
【案件概况】
原告王玉杨是山东省淄博市A区B镇人。王玉杨于1996年从淄博市A区B镇C村村委会购买房屋并在此房屋内持续经营居住多年。
2015年12月19日,淄博市A区人民政府发布《A区人民政府关于X路工程征迁及建设通告》,需对X路等进行拓宽改造,王玉杨的房屋位于改造范围内。
2016年6月3日,王玉杨因其他事由被刑事拘留,拘留期间,即2016年8月3日,淄博市A区B镇政府工作人员与身处看守所内的王玉杨商谈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因王玉杨认为拆迁补偿标准畸低,故商谈未果。
2016年9月17日(该日适逢2016年中秋节假期),在王玉杨被羁押的情况下,A区B镇政府于当日深夜至凌晨时段将王玉杨的房屋强制拆除。
王玉杨于202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随后通过其女儿王丽珍联系到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宋玉成律师。
宋玉成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在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政府在未与王玉杨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形下,于法定节假日强制拆除王玉杨的房屋,严重违法。宋玉成律师遂指导王玉杨向淄博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淄博市A区B镇人民政府2016年9月17日强制拆除王玉杨位于淄博市A区B镇C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捍卫原告王玉杨的正当合法权益。
本案由宋玉成律师以及原告王玉杨的女儿王丽珍女士负责代理。
【判决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A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原告王玉杨于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至202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该期间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本案的起诉期限应从原告被释放的次日起计算,并且原告在被释放后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故王玉杨的行政起诉未超出法定起诉期限。
二、根据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但本案被告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强制拆除原告王玉杨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应确认违法。
原告王玉杨要求确认被告淄博市A区B镇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淄博市A区B镇人民政府2016年9月18日强制拆除王玉杨位于淄博市A区B镇C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淄博市A区B镇人民政府承担。
【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本案中的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王玉杨的行政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是被告淄博市A区B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本案中,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并结合法院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知,原告王玉杨在其房屋被强拆前,就一直处于失去人身自由状态,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王玉杨失去人身自由属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这一时间段不应当计算在本案中原告的起诉期限内,其本人是在恢复人身自由后六个月内起诉的,因此其起诉未超出法定的起诉期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本条司法解释中对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起诉权利的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可见,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行使起诉权,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的,仅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的权利,而非强制性义务。目前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委托他人代为起诉,即超出法定起诉期限。且上述规定人员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并不包含律师。
3、另根据宋玉成律师代理的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乡娄某诉鹰潭市人民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案件,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鹰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也认为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本案中,被告针对原告涉案房屋的拆除,事先未下发任何的书面决定或者通知,属于事实行政行为,在未告知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故淄博市A区B镇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构成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
【总结与建议】
宋玉成律师强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就是老百姓)的维权受到六个月的起诉期限的限制(注:如果知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但未告知诉权诉期的,起诉期限是一年),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王玉杨的遭遇是属于起诉期限的例外情形,王玉杨房屋被拆除时一直处于失去人身自由的不可抗力状态,该状态不属于其自身原因导致,这一时间段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宋玉成律师再次强调,因集体土地征收产生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强制拆除,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由地方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房屋拆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单位均没有强制拆除权力(编者注:2021年9月1日实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主体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即被强拆的情形下,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是为申请拆迁安置补偿的铺垫,也是申请国家行政赔偿的前置要件,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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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判决书文号:(2020)鲁0303行初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