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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拆迁律师】 江苏南通案例:执法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2021-11-13

抚顺【拆迁律师】 江苏南通案例:执法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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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原告刘建辉、刘建平、刘建兴三兄弟是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寅阳镇连兴港村村民。

2021年9月7日、9月9日,本案被告江苏某管理委员会针对刘建辉、刘建平、刘建兴的房屋分别作出了三份《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NO.211055NO.211056NO.211059),并张贴于三位原告房屋的外墙上。该决定书载明:原告在村内搭建的砖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刘建辉、刘建平、刘建兴三兄弟知晓上述三份责令期限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随即通过朋友介绍委托了北京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玉成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遂指导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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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三个案件案情相似,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对三个案件合并审理。法院认为:

一、本案被告认定事实不清。原告房屋建造在先,而批准在后,原告所建的房屋并非未取得规划许可,而是未按规划许可批准的面积进行建造。

二、本案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涉案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以及《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本案中,被告于2021年9月7日、9月9日现场检查后,直接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作出决定前未告知原告,也未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三、本案被告处理明显不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超过审批的建房面积进行建设的,在责令拆除时应综合考虑所建房屋结构、用途等,合理确定责令拆除面积,而非简单以超建面积直接作为责令拆除的面积。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决定书未考虑原告住房结构与安全,直接将住房和棚舍超建面积之和作为责令拆除的面积,且未确定具体拆除的范围,处理明显不当。

综上,被告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处理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江苏省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NO.211055、 NO.211056、 NO.211059);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江苏省某管理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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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在城乡改造过程中,将因历史原因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的现象比较常见,情况也十分复杂。由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导致“以拆违代拆迁”“以拆违促拆迁”等滥用执法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故如果当事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会收到一纸《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那么,如果收到了这样的决定书,被拆迁人应当如何救济呢?

宋玉成律师认为,被拆迁人可从以下个方面进行甄别判断:

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主体是否合法。

一般来讲,坐落于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决定,坐落于乡规划区、村规划区内的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来出具。实践中,由于集中行使处罚权的规定,执法主体通常是城管部门。

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前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给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老百姓)所带来的的影响来说,是严厉的、巨大的,该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强制措施本身的临时性措施性质。根据(2019)最高法行申361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机关也有义务告知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否则即涉嫌程序违法。

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是否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

送达应当有送达回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法文书应直接交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被拆迁人),本人不在应交予他的同住成年亲属签收,代收人需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留置送达是如果出现拒收情况时,需要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要求见证人签名,才可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换言之,合法送达是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未经合法送达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四、《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实践中,有些房屋建成时间久远,对于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当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且应当以房屋建造时正在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判断的依据。

综上,如果被拆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时,一定要高度重视,尽量保住房屋为协商拆迁补偿争取筹码。需要注意的是,在明确告知诉权诉期的情形下被拆迁人的起诉期限仅有6个月,不要错过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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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判决文书: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691行初1332号、1333号、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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