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5
【案件概况】
原告杨某、封某是江苏省无锡市L区N街道J村23号房屋合法所有权人。
2018年3月28日,无锡市L区人民政府作出【2018】13号征收决定,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到旧城区征收改建范围;
2020年5月21日,本案被告L区N街道办事处委托江苏某公司对L区J村20-23号房屋进行房屋安全检测;
2020年6月5日,江苏某公司就原告的房屋出具了等级为D级的危险房屋检测报告;
2020年7月2日,N街道办安全工作委员会向原告发出告知书,通知原告在5日内向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或采取解危措施,逾期街道办将委托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020年7月13日,N街道办安全工作委员会向原告作出《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
2020年7月31日,被告N街道办组织人员和设备强行拆除了原告的上述房屋。
原告通过他人介绍,辗转联系到北京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接手案件后,即指导原告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N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且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鉴定。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危房委托鉴定方应是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或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审判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N街道办不是其辖区内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行政机关。其在向原告发出5日内向相关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或采取解危措施告知书后,并未委托法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在此情况下,被告N街道办对已进入征收范围的案涉房屋进行解危处置,违反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上述规定,应属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无锡市N街道办强制拆除无锡市L区J村23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无锡市L区N街道办负担。
【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指出,在该案例中,原告的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进行。
具体的房屋征收和征收补偿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环节:
房屋征收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4、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
5、市、县级政府作征收决定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6、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征收决定。公告内容需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方式。
房屋补偿程序:
1、选定补偿方式,包括两种,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2、确定补偿数额,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市县级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4、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5、公告补偿决定;
6、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形下,对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打着危险房屋“解危”的幌子,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被告的非法行为导致原告合法房屋的灭失,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严重侵害。
宋玉成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危险房屋”的鉴定和拆除应符合以下三条规定。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的申请人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及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第十七条规定,对危险房屋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只能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尤其是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均无权强拆房屋。司法实务中,以上三点必须同时符合是判断房屋安全鉴定和拆除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本案当事人之所以能得以胜诉,正是依据这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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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判决文书:(2021)苏0211行初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