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3
【拆迁律师】河南驻马店案例: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强拆行为被判违法!
【案情概况】
原告韩某某是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农民,在该村有自己的房屋和承包地。2019年6月2日,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未经原告同意,出动数人,在原告的房屋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即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房屋的灭失。在强拆发生的过程中,原告及原告家人了解到,此次强拆行为是确山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布置的。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原告房屋下的土地至今未被征收,仍然是集体所有土地,对原告房屋的拆除,依法应当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执行程序进行,故此被告的行为显然缺乏合法性。
原告经人介绍,聘请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19)豫行初366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对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经法律授权、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应履行催告、陈述和申辩程序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补偿安置款直接存入原告账户中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原告与被告就征地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并不阻碍原告因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在未与原告韩某某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亦未依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因此,确山县人民政府对韩某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原告韩某某要求确认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认为,原告韩某某没有与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补偿款是被告单方强行打到原告的账户上的,不是原告的本意,违反了“先补偿,后拆迁”这一基本的征收补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这一原则确立的目的不仅仅是要求补偿时间早于搬迁时间,更多的是保护被征收人的主动权,可以与征收主体进行协商,与期达成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征收补偿协议,但本案中征收人自发打款行为明显与此原则相背离。而且房屋的拆除行为违背原告的意愿,原告为此还报警了,房屋强拆的时间是2019年6月2日星期天(非工作日,非工作时间)。就如法院判决而言,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完全违背了行政机关作出强制行为的法定程序。
【总结与建议】
本案中被征收房屋属于棚户区改造上的房屋,不是一般土地征收上的房屋,那么关于此种房屋的补偿规定有哪些呢?借着此案,宋律师给大家简要介绍下。首先因为棚户区所处位置可能是集体土地也可能是国有土地,如果在国有土地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一系列征收行为,而集体土地则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其次,征收秉持的原则是“先补偿,后拆迁”,充分给予被征收人话语权,让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可以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最后,补偿方式和一般被征收房屋一样,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最后,宋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房屋征收行为时,不管是对征收决定存在疑问、对补偿决定不服还是对强拆行为表示愤懑,切勿与征收主体产生冲突,一定要以自己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为先。本案中当事人采取理性的维权方式,勇敢的拿起了法律武器,找寻相关律师帮助,在律师全方面的指导下,使自身权益得以维护。
参考(2019)豫行初366号《行政判决书》
【拆迁律师】河南驻马店案例: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强拆行为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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