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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人气:14403 发表时间:2019-04-2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



(苏建房管〔2013〕595号)

    各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

    近年来,各地房屋征收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始终坚持将房屋征收工作作为事关全局、事关稳定的大事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补偿政策、规范征收行为,积极化解矛盾和纠纷,较好地保护了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问题,包括:征收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不符合《条例》规定,补偿和补助政策标准执行不到位,补偿补助结果信息公开程度不够,安置房建设相对滞后,征收推进手段简单粗暴,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等。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积极预防和处置房屋征收补偿矛盾纠纷,维护好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房屋征收工作机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和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按照这一要求,加强征收部门内部建设,明确房屋实施单位及其职能,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快形成分工明确、合法规范、运行有效的房屋征收补偿联动工作机制。要依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市、区两级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并理顺工作程序。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的征收项目,必须纳入属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征收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基层组织和人员,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配合与协助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从事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管理,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相关业务知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是具有相应能力、专门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专业机构。

    二、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相关规定。要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旧城改造项目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要依法纳入政府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严格执行房屋征收项目需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规定,确保房屋征收项目符合《条例》要求。要依法合理确定房屋征收的范围,避免工作的随意性。要依法组织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并及时公布结果。要合理编制补偿方案,认真组织好方案论证工作;方案论证后要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分析、积极采纳,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项目,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听证,公开决策过程,确保取得大多数被征收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半数以上被征收人不同意实施的项目,应当暂缓实施。要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要暂停实施或者完善方案、消除风险后再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管理,保证被征收人自主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结果能够真实反映房屋的市场价值。要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制度,确保征收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对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确需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要认真做好事前协调和事后帮助工作,并明确告知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帮助生活困难家庭解决好由于房屋征收带来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建立征收补偿投诉举报处理档案,及时处理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反映的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现场。

    三、着力规范房屋征收行为。各地要按照《条例》和省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各项工作标准和要求,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合法、合理、规范。坚持先开展调查登记、认定评估,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坚持先开展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再公布和征求公众意见;坚持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再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坚持先补偿安置,再组织搬迁。要认真落实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政策、补助奖励政策、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安置情况等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保障被征收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大力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信息化,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严禁使用社会闲杂人员参加房屋征收工作。坚决执行“三个一律”规定,即:非法强征强拆行为一律叫停,矛盾没有化解的项目一律暂停,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一律严肃追究责任,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管,针对关键环节和关键内容完善监管措施。我厅将对房屋征收项目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下一步将研究建立全省统一的房屋征收补偿监测监管系统,切实完善管理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四、切实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化补偿政策体系。要加强房屋征收评估相关技术规范研究,全面提高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水平。要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取消“低价补偿、低价安置”形式,提高补偿安置的市场化程度。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提高补偿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要切实提高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住房保障力度,努力满足被征收群众通过征收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的愿望。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积极创造条件提供现房供被征收人选择;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应尽可能向被征收人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要进一步加快安置房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完善配套设施,减少被征收群众在外过渡户数,缩短在外过渡时间,力争实现“零过渡”。对在外过渡的被拆迁户,要及时调整过渡费标准并足额发放。在外过渡户数较多、住房市场供应相对充足的地区,在充分尊重被征收人选择权的前提下,可通过适当增加奖励的方式,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缓解安置房建设压力。

    五、妥善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矛盾纠纷。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定期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掌握和化解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握信访工作重点,尽早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体系的作用,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切实加强对重复访、非正常访等问题的研究,在政策和制度层面上制订合法有效的对策措施,力争在解决重复访、非正常访等问题上取得突破和进展。要做好无理信访认定和信访终结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重复访、非正常访。我厅将研究建立全省房屋征收信访管理系统,建立省、市、县(市、区)共享的信访档案,及时记录信访人信访动态和处理结果。各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建立完善房屋征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遇到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要制定和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舆情应对方案,严防失实报道或渲染炒作。要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重大事件上报制度,各地发生的重大房屋征收事件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地要认真总结在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并及时向我厅反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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