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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最高院案例: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账户并不等于征收行为已获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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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最高院案例: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账户并不等于征收行为已获认可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诉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西县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346号行政裁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刘某申请再审称,1.岳西县政府2017年5月5日强行开挖土地,从刘某提供的航拍图片可以清楚的看到该开挖行为造成的实质损害,致使温泉镇桃花岭村方家组和黄龙组的约70亩林地被毁,刘某享有使用权的林地在开挖范围内。开挖行为对刘某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一、二审法院认为“开挖系勘测定界行为,对刘某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与事实不符,也与岳西县政府主动支付土地征收款的行为前后矛盾。2.刘某向岳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了此次征地行为的《征地勘测定界图》,并请专业测绘人员对刘某的土地进行测绘并出具了《关于刘某林地、旱地所处位置测绘情况报告》,《征地勘测定界图》及《测绘报告》可以证明岳西县政府实际征地面积与皖政地〔2017〕1070号批复不符,刘某的林地不在此次征地范围内。即使是征收范围的土地,岳西县政府也存在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

综上,岳西县政府对刘某的林地进行开挖平整属于征收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事实认定方面。刘某一审中提交的航拍图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案涉土地的总体情况,结合刘某一审中提交的征地前照片,可证明征地范围内的大部分林木等附着物已被清理。刘某一审中还提交了开工报道、岳西县公安局报案回复等证据,能够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刘某一审中提交的林权证、征地补偿款告知书等证据可证明刘忠的林地在征地范围内。

关于法律适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即使征地机关已经履行了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仍不交出土地的,也应通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实现收回土地的目的。行政机关实施了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侵害了附着物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刘某并未与岳西县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岳西县政府虽然在实施了清理行为后将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打至刘某的惠农卡内,但并不代表刘某已经认可岳西县政府的行为,而且刘某主张还有部分未支付补偿费的林地也已被清理。因此,刘某对岳西县政府实施的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以刘某可对征收决定和补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由驳回刘某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律师说法】

关于本案,宋玉成律师想跟大家讨论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未达成拆迁协议,已打款,是否表明已经同意拆迁了?是否只能等着被拆房子了?宋律师告诉大家,不是。

我们都知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协议签署即表明双方对协议内容进行认同,并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现实生活中却经常发生因补偿问题拒绝签字后,拆迁方直接把钱打入被拆迁人的账户中,随即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强拆的情形。很多人会认为这种情形只能被迫认为对拆房适宜达成合意,但其实不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二十七条的规定,正确的征收拆迁顺序是这样的。在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将补偿款打到被征收人指定的账户中,之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这也是“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体现。

但在实践中征收方却直接将他们认定的拆迁款打到被征收人账户里了,接下来便直接实施拆除行为。这种行为,是他们曲解了“先补偿,后拆迁”原则,认为只要给予了补偿,然后拆迁就是合法的。其实是不对的,这个原则的确立的初衷是,让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中取得公平的协商权,在与拆迁方商议拆迁事宜时,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提出合理的要求。如果直接打款,那其实和拆迁方自身的自主行为,并未获得拆迁方的同意,这完全与该原则背道而驰,是违背法律规定此原则的初衷的。

第二个问题就是,是不是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强制拆除房屋就是合法的呢?宋律师告诉大家,不是。强制拆除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实体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由此条文可知,若想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没有经过法院的裁决,便自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

如果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补偿协议有疑问、补偿金额不满意或者其他有关征收的复杂问题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帮助解决问题。律师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的职业经历,为你答疑解惑,提供维权方式。

参考(2019)最高法行申14160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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