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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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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近十几年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基础建设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房屋遇到征收,房屋拆迁事件也在增多。在这里,宋玉成律师给大家简要介绍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一些法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房屋征收应当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也就是说房屋拆迁主体应当和拆迁户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在拆迁户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之后,才可以进行房屋拆迁工作。即使在该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做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决定应当公平,但仍然有一些拆迁户得不到合法、合理的拆迁赔偿,这时候可能会出现维权极端事件。

宋律师当然支持大家维权,但是希望大家应当以自己的人身以及财产利益为先。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拆迁户如果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不管是认为赔偿不合理还是认为做出补偿决定的程序不合法等等,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宋玉成律师特别提醒大家,一定要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一旦超出法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则可能不被受理。

在最后,宋律师认为有一点值得大家高度注意,那就是司法强拆是仍然存在的,也是允许的,也就是说在某种情形出现时,强拆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补偿决定作出后,拆迁户对补偿决定不满,但其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这时做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是具有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的。所以,当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时,为了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应当以最快速度选择维权途径(如果对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咨询律师也是十分明智的选择),这样才能最大化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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