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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房屋强制拆除被确认违法后,该如何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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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房屋强制拆除被确认违法后,该如何申请赔偿?

在前几期所述案例都存在房屋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的情形,宋玉成律师在读者的评论中发现很多人都很关心一个问题,就是在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受害者应当怎么做?在这里,宋律师给大家简要说明下。

在给大家解说相关法律规定之前,宋律师提醒各位被拆迁户,在遇到房屋被强制拆除前,首先要保持冷静,以自己和家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为先,切勿鲁莽行事。其次,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对被强制拆除房屋的拍照与录像,对被拆除房屋资料的搜集保存等等,为以后的维权提供必要准备。

一、提起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能够提起国家赔偿的几个要求。第一,受害者所受损害必须是由国家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第二,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第三,必须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第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审理,终于拿到强制拆除违法的判决。当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受害者承受了房屋附属物灭失的损害,也是由有关部门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是符合提起国家赔偿的要求的。

因为房屋拆除案件属于行政案件,所以这里提起的国家赔偿就是行政赔偿

二、如何提起赔偿,向谁提起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为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受害者,既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协商;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的,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赔偿范围

那么受害者应当如何确定自己可以提出的赔偿数额呢?宋玉成律师告诉大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就我们所知,房屋被强拆后,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都因房屋灭失而成为不可能。因此对强拆房屋的赔偿方式主要是给付赔偿金或者置换房屋。那么赔偿金的范围如何确定呢?宋律师根据自身多年的执业经验告诉大家,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关于这方面赔偿金额按照直接损失计算,也就是被拆除房屋本身的价值。

对于此,宋律师持有不同观点,宋律师认为,根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外,还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上述补偿费用都应当属于违法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违法机关应当予以赔偿。(这样的观点的提出也是有依据的。“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该句话见于(2016)最高法行赔申46号行政裁定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对于房屋被强制拆除导致的具体损害的数额,如果行政机关本身有过错,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所以当你的房屋被违法强拆时,是可以寻求相关赔偿的。这时的你可以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候咨询律师,律师可以为你答疑解惑,提供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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