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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主体和信息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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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主体和信息公开范围

一、信息公开对征收补偿的意义

宋玉成律师在自己多年的执业经历中发现,许多被征收人对整个征收过程的信息知道的并不多,并不了解。而我们都知道被征收人的房屋是被征收人赖以生存的根本,是被征收人最为重要的物质财物。信息公开确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同时也可以有效的监督房屋征收补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杜绝腐败。

所以说,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是有对关于征收的政府信息的知情权的,申请此方面的信息公开有利于被征收人确定征收补偿是否合理等内容,对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基于此,宋玉成律师在此简要介绍下关于征收拆迁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

知情权是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利。那么谁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和第29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因此公开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均属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征收补偿相关信息的公开主体。

三、公开的信息范围

申请信息公开已经成为被征收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那么,有哪些征收与补偿信息是需要公开的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的具体范围。此《意见》规定应当公布下列信息包括:“1.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2.房屋征收决定;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4.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5.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6.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7.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宋玉成律师告诉大家,第1项属于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事项,第2-4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5-7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些信息对于被征收人了解征收情况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怎么办?

根据《政府信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拆迁征地补偿信息被列在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内。那如果没有公开怎么办?根据该该《条例》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根据《条例》五十一条,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机关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宋律师认为,征地补偿信息的公开对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确定补偿标准都是有积极作用的。所以政府不管是从自己的职责出发,还是从关心百姓权益出发,都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征地拆迁是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很多专业知识,必要时可以选择咨询律师,律师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答疑解惑,提供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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