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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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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

央广网北京11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再次表明检察机关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其中,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格外引人关注,因为是对非法入侵住宅暴力强拆的防卫。

【案情概况】

河北辛集市耿某华不批捕案是对非法入侵住宅暴力强拆的防卫。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其中很多案件往往伴随着强拆人员入侵公民住宅的情节,最高检表示,公布这个典型案例,就是为了全社会能形成共识:公民住宅权不可侵犯。

2017年8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该公司开发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华等八户人家的拆迁工作,约定拆迁劳务费为50万元。当年10月1日凌晨两点左右,康某某纠集卓某某等八人赶到项目所在地强拆民宅,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承办此案的辛集市检察院检察官林广玉介绍:“耿某华的妻子听到响动后出屋到院里,立刻被人摁住并架出了院子。耿某华随后持一把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强拆人员对他进行殴打,想强制带他离开房屋,实施拆迁。耿某华就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三名强拆人员捅伤。随后,另外三名强拆人员将耿某华按倒在地,然后架出院子。耿某华的妻子被人用胶带绑住手脚、封住嘴后用车拉到村外扔在路边。与此同时,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进行强拆。”

当晚,强拆人员将受伤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华等人送往医院救治。

林广玉介绍:“经鉴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谷某明、耿某华因伤情较轻未作鉴定。经勘验检查,耿某华部分房屋被毁坏。”

【案件结果】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强拆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其中,康某某等5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等相应的刑罚。涉案房地产公司因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聘用拆迁公司拆除房屋,支付了相关人员的医疗费等费用,对耿某华房屋部分毁坏予以相应赔偿。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19年5月22日提请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林广玉介绍:“公安机关报捕的时候认为,耿某华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检察官们认识上也有分歧,在于是适用“一般防卫”,还是“特殊防卫”的规定。如果适用“特殊防卫”,则没有所谓“限度”限制,刑法规定,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不存在“过当”问题,产生任何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林广玉说:“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强拆,是对财产权利实施的暴力,耿某华夫妇人身伤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强制带离现场。虽然强制带离和围殴也是对耿某华夫妇人身的伤害,但是,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我们认为这些不法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耿某华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检察机关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了综合分析判断。林广玉介绍:“我们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不法侵害人深夜翻墙非法侵入耿某华住宅,强制带离耿某华夫妇,强拆房屋。耿某华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其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二人重伤的重大损害,但是,耿某华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综合评价耿某华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刑法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天,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这类案件的意义】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主要涉及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自由实施防卫的认定,也是对非法暴力拆迁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近年来,中国之声报道过的河北涞源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邢台董民刚案等均涉及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情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这些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发布,释放了什么信号?公众又该如何正确地理解和行使正当防卫权呢?

苗生明认为,住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公民对住宅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容忍度也在不断降低。“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实施暴力、侵财犯罪更为严重地破坏了防卫人的安全感,加剧了现实危险的紧迫性,也更赋予了防卫人防卫行为的正当性。”

司法实践中,河北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中,非法侵入防卫人住宅在先,防卫人防卫、反抗在后的情节,成为认定防卫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律师说法】

其实类似耿某华这样遭遇的事件在实践中并不是少数,房子面临拆迁,没有达成协议,却在半夜遭受偷拆、强拆,室内家具物品毁坏严重,被拆迁人面临着重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接下来宋玉成律师就围绕半夜强拆这个主题给大家简要介绍下相关法律法规。

一、半夜强拆行为是违法的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

宋玉成律师告诉大家,从以上《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对房屋的进行强制拆除,依法不应当发生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而对于正常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来说,有着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的拆除房屋的程序性规定,明显是不能直接构成需要被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强行拆除的“紧急情况”的。所以,半夜强拆是违法的。

二、遇到半夜强拆怎么办

那如果我作为被拆迁人,房屋半夜遭到强拆怎么办呢?宋玉成律师在给大家讲述相关救济措施前,更加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遇到强拆时,首先应当以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为先,除为维护自身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不要与拆迁队员有肢体冲突,以免遭受更多的危险。

那么遭受半夜强拆后,究竟该如何救济呢?宋玉成律师告诉大家,需要区别强拆行为主体分别来进行讨论。如果强拆行为主体为政府机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并判决政府机关赔偿由违法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强拆行为由拆迁公司、社会人员等这类主体实施,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同时注意进行证据保全,将财产损坏情况列出清单,并由警察记入报警笔录之中。此外,可以以涉嫌故意毁坏财产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这类强拆案件还涉及很多相关专业知识,很多被拆迁人理解或者操作起来存在难度,这时选择咨询律师是明智的选择,律师可以根据你的情况为你提供维权路径,助你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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