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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最高院判例:长期居住单位房屋的临时工是否属于征收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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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最高院判例:长期居住单位房屋的临时工是否属于征收安置对象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周某某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荷塘区政府)、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荷塘区财政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街道红旗村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红旗村居委会)安置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1415号行政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周某某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系原株洲外贸包装厂职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原株洲外贸包装厂为再审申请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再审申请人应享有该厂职工的权利。2.涉案房屋不是再审申请人强占的,而是原株洲外贸包装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居住,且已经居住二十余年。3.再审申请人在株洲市区无自有住房,家庭三人居住面积低于22平方米,经济困难,完全具有国有公房承租资格。综上,再审申请人具有征收安置资格,被申请人作出的《公示》认定再审申请人无征收安置资格错误,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亦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最高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607号行政裁定,对该案进行提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再审申请人虽为原株洲外贸包装厂临时工,但其1985年5月进入该厂工作后,即被安排居住于涉案房屋,直至该厂2006年破产。原株洲外贸包装厂破产重组后,再审申请人继续居住至2016年涉案房屋被征收。再审申请人工作于原株洲外贸包装厂二十余年,经该厂安排长期居住于涉案房屋,其作为劳动者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享有的居住权利,在征收时应得到适当保障。被申请人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对再审申请人居住条件进行适当保障的情况下,即作出《公示》认定再审申请人不属于征收安置对象,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陈述其在株洲市区无自有住房,家庭三人居住面积低于22平方米,且经济困难,株洲市荷塘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同时考虑其是否符合享受保障房福利待遇的条件。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行初375号行政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141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公示》中对原株洲外贸包装厂4栋108号房屋住户安置资格的认定内容;

三、责令被申请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街道红旗村社区居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对原株洲外贸包装厂4栋108号房屋住户的安置资格作出认定;

四、驳回再审申请人周国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上文案例中提到公租房问题,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对公租房拆迁感到困惑,不知道能不能够获得补偿,也不知道怎么补偿,宋玉成律师也曾接到过这样的咨询。那么在公租房面临拆迁时,关于征收补偿这方面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宋玉成律师就这方面相关问题给大家简要介绍下。

一、什么是公租房?

“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二、公租房拆迁时怎么补偿?

关于公租房的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十分复杂,宋玉成律师告诉大家,在讨论该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前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征收人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被征收人为被征收范围的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是不属于公房征收关系的主体的。那是不是公租房承租人就不能是补偿关系主体呢?宋玉成律师告诉大家,不是。接下来宋律师就根据公租房所处的不同状态给大家一一分析该如何补偿?

(一)承租人已购买公租房

宋玉成律师告诉大家,当公租房经过房改程序已经被承租人购买时,实际上该房屋已经由国家所有变为私人所有,这时,征收补偿时,征收人会按照被征收公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估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总之,针对房屋征收时已购公房的征收补偿,在征收补偿中直接按照个人房产进行即可。

(二)承租人未购买公租房

针对房屋征收时未购买公房的情况,这类房屋,宋玉成律师告诉大家,在征收中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出售。如果承租人这时购买房屋,那就和第一种情况一样,承租人成为了被征收人,那就可以按照个人房产获得补偿。

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总之,公房承租人在面临房屋征收补偿时,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相应的不同补偿。所以,如果你在实践中碰到类似的问题,宋玉成律师建议你,可以选择咨询律师,律师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服务,为你答疑解惑,提供维权途径,以便于你最大化自身利益。

参考(2020)最高法行再96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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