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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最高法院判例:违法强拆被征收房屋的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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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最高法院判例:违法强拆被征收房屋的行政赔偿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叶志刚、王玉梅因诉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河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的(2018)内行终19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两人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按照补偿方案进行补偿,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以东河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时涉案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赔偿数额,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2.一、二审判决对屋内物品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损失数额确定显失公平。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各项合法财产实际损失的总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原本应当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予以行政补偿的房屋损失,转变为通过行政赔偿程序予以解决。征收补偿转变为行政赔偿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至少不能低于行政机关合法拆除被征收房屋给予的行政补偿项目和数额。因此,人民法院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数额,对违法强制拆除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行政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东河区政府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强制拆除叶志刚、王玉梅被征收房屋的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东河区政府应当对叶志刚、王玉梅房屋及其他财产的直接损失予以行政赔偿。一、二审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确定赔偿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赔偿数额,对行政程序未予考虑的果树和葡萄树予以赔偿,并对延迟支付补偿款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叶志刚、王玉梅主张,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以东河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时涉案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赔偿数额,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但是,叶志刚、王玉梅并未举证证明一、二审判决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违反法律规定,明显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且该项主张没有法律根据。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叶志刚、王玉梅还主张,一、二审判决对屋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损失数额确定显失公平。但是,根据被告提供的录像资料可以证明,被拆除房屋不存在叶志刚、王玉梅所主张的屋内物品。一、二审对其该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没有违反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也没有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显失公正。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缺乏事实根据。

综上,裁定驳回叶志刚、王玉梅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此案是关于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在法院已经确认强拆违法情形下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点是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那么关于房屋强拆被确认违法之后,当事人该如何提起行政赔偿,实践中关于赔偿数额又是如何确定呢,接下来宋玉成律师就相关内容,结合法律规定和自身执业经历,给大家简要介绍下。

一、如何提起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提起赔偿的要求,我们来看看强拆房屋被确认违法之后,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赔偿。当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审理,终于拿到强制拆除违法的判决。当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受害者承受了房屋附属物灭失的损害,也是由有关部门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是符合提起行政赔偿的要求的。

其次,宋玉成律师和大家讨论下如何提起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为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受害者,既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协商;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的,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知道如何提起行政赔偿,那么作为受害者,这个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呢?宋玉成律师告诉大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就我们所知,房屋被强拆后,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都因房屋灭失而成为不可能。因此对强拆房屋的赔偿方式主要是给付赔偿金或者置换房屋。那么赔偿金的范围如何确定呢?

宋玉成律师根据自身多年的执业经验告诉大家,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关于这方面赔偿金额按照直接损失计算,也就是被拆除房屋本身的价值,但随着最高院做出的(2016)最高法行赔申46号行政裁定,在实践中关于这方面的赔偿数额确定发生了变化。正如此案例判决一样,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法院以“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综上,当你的房屋被违法强拆时,是可以寻求相关赔偿的,这时的你可以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关于遇到赔偿数额确定有疑问时,可以选择咨询律师,律师可以为你答疑解惑,提供维权途径。

参考(2019)最高法行赔申1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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