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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湖北宜昌胜诉案例:签了征收补偿协议,强拆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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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湖北宜昌胜诉案例:签了征收补偿协议,强拆也违法

 

【案情概况】                                             

原告李某某是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某街道居民,在该街道有自己的房屋。宜昌市西陵区政府于2016年9月29日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书》<西房征决字[2016]3号 >(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并予公告实施。原告的房屋在该《征收决定书》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名:宜昌市西陵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是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部门。2018年7月13日晚21时许,原告在编号为第GD299号《西陵一路棚改项目(广电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协议约定,原告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全额761494.71元,被告应于2018年7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原告应在2018年7月28日前搬家腾房,交付西陵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拆除。协议签订当晚,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单方否认补偿协议的效力。2018年7月14日,被告自行将该房屋拆除,也没有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告在征收拆除原告房屋时理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根据双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原告可在2018年7月28日前先领取补偿款后交付房屋。在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之前,原告尚未搬家腾房、交付房屋,则被告并未取得对房屋直偿粮昌并向支接处分的权利。被告提前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既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亦违反了协议的约定。综上,被告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其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应当确认为违法。


【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认为,根据涉案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西陵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于2018年7月28日之前支付征收补偿款,原告应在2018年7月28日之前搬家腾退,将房屋交付西陵区征收办拆除,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补偿款,也未给原告足够的腾退搬迁时间,反而是在协议签订后的几个小时内(注:2018年7月14日星期六凌晨,非工作日,非工作时间)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作为一个依法行政的机关,应当是被征收人自愿协商签订协议,再依据协议进行补偿,之后再拆除房屋,但是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显然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


【总结与建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由此条文可知,若想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没有经过法院的裁决,便自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

宋玉成律师提醒大家,当遇到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时,首先应当保护好自身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切勿与相关人员产生肢体冲突。其次,如果已经委托律师的,及时联系代理律师,让代理律师与拆迁方交涉。如果未委托律师,紧急情况时,应当报警,向公安机关寻求人身与财产保护。最后,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宋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补偿协议有疑问、补偿金额不满意或者其他有关征收的复杂问题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帮助解决问题。律师可以根据政府已经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核实行政机关一系列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时协助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2019)鄂0502行初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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