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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山东日照案例:起诉期限的特别情形——未告知诉权、诉期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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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山东日照案例:起诉期限的特别情形——未告知诉权、诉期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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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山东日照案例:起诉期限的特别情形——未告知诉权、诉期的起诉期限

【案情概况】

上诉人成某某在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为日照市东港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有自己的房屋。2017年12月15日,本案被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办事处在未与上诉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下发过任何书面通知,更未经人民法院司法执行程序的前提下,即组织大量人员对成某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被上诉人的行为导致上诉人的房屋毁损灭失,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据此,上诉人依法起诉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东港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2019年8月14日向日照市中级法院的起诉超出了法定的起诉期限,遂作出了(2019)鲁1102行初129号驳回起诉行政裁定

上诉人对此一审行政裁定不服,认为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寻求宋玉成律师的帮助,在宋玉成律师的指导之下,依法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02行初129号行政裁定,并指定东港区法院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20)鲁11行终86号《行政裁定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上诉人房屋于2017年12月15日被强制拆除,2018年1月31日,上诉人曾以日照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日照中院、山东省高院两审裁判,2018年12月6日,省高院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2018年12月22日,省高院行政裁定书送达上诉人,2019年8月14日,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已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起诉期限的情形,本案系行政强制案件,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起诉期限,故本案对于起诉期限的审查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诉人的起诉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院不子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行初129号行政裁定;

二、    本案指令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案涉行政行为发生于2018年2月8日之前,即发生于法释[2018]1号司法解释施行之前,故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宋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一个弹性期限,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明确告知诉权诉期的,适用六个月的规定,未告知诉权诉期的,适用两年的规定。本案中,涉诉行政行为是一个事实行政行为,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房屋时显然未告知诉权诉期,因此,对本案上诉人的起诉应当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的规定。

(注: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1号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总结与建议】

看到这,大家可能会有疑问,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限和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一回事吗?宋律师告诉大家,不是。尽管起诉时限和诉讼时效都是规定了超过一段时间会针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法律结果,但这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在行政诉讼法中,如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起诉时效是法定起诉条件之一。一旦超过法定起诉时限,将丧失进入实体审理的程序权利。而且由于行政诉讼一般都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管理秩序以及政府公信力等问题,是公法诉讼范畴,所以关于是否超过起诉时限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而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与此不同,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属于私法诉讼范畴,遵循自愿原则和诚信原则,是由当事人申请审查诉讼时效而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而且在民事诉讼中超过诉讼时效,只是失去胜诉权,是某一实体权利应否受人民法院强制力保护,并不影响起诉方面。

宋玉成律师提醒大家,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有别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不能中止、中断、延长,只能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对耽误的时间进行相应的扣减,但这种情况实践中并不多见。所以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怀疑自己的权利是否还受法律保护时,可以咨询相关律师,因为不管是诉讼时效还是起诉期限均是十分专业的法律问题,相关律师会给给予您专业解答,以便于您及时有效的采取行动去维权。

【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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