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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安徽合肥案例:深夜偷拆房屋,法院:判刑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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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安徽合肥案例:深夜偷拆房屋,法院:判刑入狱!

【案情概况】

受害人合肥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陶冲湖公园附件有自己的厂房,自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在承包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站北社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包的新蚌埠路东、淮海大道南经营地块场平及围墙修葺项目清表工程期间,因被害单位合肥某公司的厂房没有拆除,其承包的清表工程无法验收,为达到顺利验收并结算工程款的目的,2018年1月23日深夜,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他人尚未与被害单位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鲁某(挖掘机所有人)、张某(挖掘机驾驶员)使用挖掘机强行将该公司厂房拆除,经依法鉴定,被毁坏厂房价值人民币110107元。2018年4月4日,被告人鲁某、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8]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鲁某、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提起公诉。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经人介绍,联系到北京宋玉成律师,聘请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鲁某、张某在拆迁过程中,明知被害单位与他人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被害单位的厂房,故意毁坏财物被害单位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010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提起犯意,并指使被告人鲁某、张某毁坏被害单位厂房,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鲁某、张某帮助被告人吴某某实施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鲁某、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皖0102刑初975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二、被浩人鲁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

庭审中,吴某某、鲁某、张某三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合肥市物价局的财物价值鉴定结果有异议,但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受害单位的代理人宋玉成律师认为,受害人被损毁的房屋及附属物(消防池、消防柱等)的具体价值,是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按照法定程序向合肥市物价局申请鉴定,合肥市物价局据此出具的财产价值鉴定结果,此程序完全合法,且合肥市对此财产类刑事案件一律如此操作。实际上,鉴定结果11万余元仅仅是受害单位被强拆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是直接损失,如果按照市场比较法来进行评估鉴定,或者计算间接损失,最终损害结果远远不止这个数字。所以鉴定结果11万余元并不算多。宋律师赞同公诉人的部分意见。

【总结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宋律师告诉大家,根据《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标准(一)》(2008),故意毁坏财产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仅为5000元。目前,刑法、司法解释均未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规定。宋律师根据自己多年的执业经历了解到,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江苏等省份司法实践中均将50000元作为“数额巨大”的定罪量刑标准,故此根据《刑罚》第275条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宋律师提醒大家,拆迁实践中,虽然强拆房屋的现象并不少见,但行为人因偷拆房屋或者强拆房屋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入狱的案例非常罕见,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鲁某、张某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均被判处实刑(不是缓刑),一方面得益于扫黑除恶的政治环境,另一方面与受害单位与宋玉成律师百折不挠的控告、投诉有关。同时,在平时生活如遇拆迁纠纷,尽量协商解决,如果遇到难以协商的情况,切勿因为一时冲动而承担不利后果(不仅仅是伤人才构成犯罪,故意毁坏财物也完全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这时,你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比如可以寻求相关领域律师的帮助。律师会认真聆听你的需求,站在你的角度,为你提供最有利于维护你切身利益的维权方案。

参考案例: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2刑初975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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