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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浙江温岭厂房保卫战:违章建筑不一定要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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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浙江温岭厂房保卫战:违章建筑不一定要拆除!

【案情概况】

2015年6月8日,原告朱某某与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某村民委员会、温岭市箬横镇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租赁权转让协议书》,接替温岭市某公司对在温岭市箬横镇某村建造的厂房享有的权利,因此原告在温岭市箬横镇该村有拥有使用权的厂房。

自2019年5月份开始,本案被告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一直以拆除违章建筑为名,欲图对原告的上述厂房实施强制拆除,但被告拒绝出具书面的执法文书。2019年7月3日,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箬横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才针对原告的上述厂房作出书面的拆违通知,之后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针对温岭市箬横镇政府作出的拆违通知予以行政立案。在意识到其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之后,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又于2019年7月29日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温岭市箬横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在7日内自行整改,拆除原告拥有使用权的厂房,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2019年8月5日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再一次作出《拆违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箬横镇某村村委会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整改,责令该村村委会在15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

原告认为,案涉房屋是原告的全部财富和毕生心血的结晶,如果该房屋被强制拆除,又不依法予以补偿安置,后果不堪设想,被告的行为严重不合法不合理。原告经人介绍,联系到北京宋玉成律师,聘请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拆违通知书》。

【判决结果】

温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20)浙1081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于2018年8月5日作出的《拆违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到位,逾期未自拆,我镇政府将组织力量对该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概由你单位承担。”该通知书直接设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原告依据民事租赁关系取得涉案厂房的使用权,是涉案建筑的实际使用人,与《拆违通知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其对涉案通知书不服,有权提起本案诉讼。2。本案的涉案厂房所在地块已经取得了《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告在无其他相关有权部门对涉案厂房违法性质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即作出涉案通知书显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拆违通知书》,该行政判决使原告的房屋免遭强拆,得以保全。

【律师说法】

宋律师认为,首先,被告2019年8月5日作出的涉案《拆违通知书》,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通知》完全相同,属于重复行政行为,在前一行政行为未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情形下,被告再一次基于完全同样的事实与理由作出完全相同的行政行为,显然于法无据。其次,2019年7月29日被告作出《整改通知书》后,在该通知规定的7天时限内,原告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将1000余平方米的房屋以及其他部分房屋拆除,因此不存在涉案的《拆违通知书》中所述的“未整改”情形,因此涉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再其次,原告拥有使用权的厂房(即案涉房屋)所在地早已经被划入到温岭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不属于乡村规划区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没有执法权,被告作出涉案的拆违通知属于行政越权行为,严重违法。最后,原告投资建造的厂房已取得了相关的建房许可手续,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该厂房在建造过程中,确实存在超规划图施工的现象,但这可以通过整改得到纠正,并不必然导致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后果,综上,被告做出的一系列行政行为均明显不合法,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

【总结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2012年9月1日生效)第四条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拆迁实践中,因为违章建筑而产生的纠纷非常常见,违章建筑是违反法律规定建造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那么违章建筑是否一定会被强制拆除呢?宋律师告诉大家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法条的规定(如上文法条展示),违章建筑不一定会被拆除,如采取改正措施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即可限期改正。而且房屋在未经规划部门对建筑进行违章建筑认定前,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如果被强制拆除,被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

宋律师提醒大家,在房屋拆迁中,地方政府为了“毕其功于一役”,往往各部门联合执法,以“拆违促拆迁”、“拆违代拆迁”就是其中常用的伎俩之一,如果你的房屋可能涉及违法建筑时,一方面关注房屋认定的程序,另一方面一定要严格核查拆除单位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认定和拆除,如果你发现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可以拒绝违法拆除。如果对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了解,可以选择咨询相关律师,律师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给予专业的法律帮助,指导你进行维权,从而为你找到最有利于维护你自身权益的解决办法。

参考(2020)浙1081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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