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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河北唐山案例:村民有申请村务公开的权利,区县级政府有监督村务公开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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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河北唐山案例:村民有申请村务公开的权利,区县级政府有监督村务公开的职责

【案情简介】

郭某某等125名原告均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某某街道某某村的村民。2018年11月14日,原告依法向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下辖的某村村民委员会邮寄了书面的村务公开申请材料申请该村委会对相关的村务信息进行公开,在该村委会不予公开后,原告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4月8日给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邮寄了书面的查处申请书,根据邮政查询显示,被告早已经收到了原告邮寄的书面申请材料,但在法定时日内未有任何答复。

原告认为,被告系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且该不作为已经严重侵害到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原告经人介绍,联系到北京宋玉成律师,聘请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依法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

【判决结果】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19)冀02行初86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向该村村民委员会通过邮寄方式申请村务公开,该村村主任收到邮件后,该村村委会并未公开申请内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路南区政府应当对原告反映的事宜进行调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郭某某等125人所申请的内容依法进行处理。

【律师说法】

宋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于相关的村务信息有主动公开的义务,申请村务公开也是广大农村农民的一项权利,但在实践中,执行情况却并不理想。本案中当事人也是如此,屡屡碰壁,先是向村委会申请公开,村委会不予理睬,然后申请区政府调查核实,但未获答复。本案当事人在面对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村务公开义务时,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十一条规定,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有关部门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如果依然不予处理或者以各种不合理理由拒绝调查核实,属于行政不作为,那么知情权遭受损害的农村村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与建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使农村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活跃农村基层民主生活,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宋玉成律师告诉大家,我国近年来由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一些地方的房价暴涨,土地价值随之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随着征地拆迁的大规模进行也不断增长,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不法现象也越来越多,而这些不法行为多是暗箱操作、秘密进行,因此依法申请村务公开是维护村民财产权益,防止贪污挪用资金的一把利器。此案例涉及到的核心问题就是村务公开制度,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并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村务公开制度对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有着深远的意义,是进一步保障与促进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的重要举措。设立村务公开制度目的在于促进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知情权以促进与实现农村村民自治,切实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基于村务公开制度对于农民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村务公开制度的监督权应由村民来行使。如上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内容,如果村民委员会未履行职责,未依法公开,所在地的村民完全可以按照相关程序依法申请公开。宋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本案当事人的情况,村委会并不理睬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咨询律师,律师会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为当事人提供进行维权的一系列举措。

参考(2019)冀02行初86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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