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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江西上饶案例: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合法,被判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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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江西上饶案例: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合法,被判撤销!

【案情概况】

原告周某某系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某某镇居民,2018年12月18日,本案被告弋阳县城乡规划局针对原告在弋阳县弋江镇望江北路的围墙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弋规拆决字[2018]00028号),该决定书认为原告建造在弋阳县弋江镇望江北路的围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但是该围墙原告周某某已经建成数年之久,期间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该围墙的合法性提出过异议),该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之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该决定书还告知了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原告周某某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该决定书所涉围墙不是违法建设,是合法的,被告的上述决定书实际上是以拆违促拆迁,是行政权力滥用的表现。

于是,周某某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经人介绍,委托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按照当地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的规定,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弋规拆决字[2018]00028号)。

【判决结果】

万年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19)赣1129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并不能证明涉案围墙的建设时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所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弋规拆决字[201810002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判决撒销被告弋阳县城乡规划局于2018年12月18日向原告周某某作出的弋规拆决字[2018]00028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宋律师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只有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时,才应当予以拆除。本案中,所谓的违建,实际上仅仅是围墙,该围墙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家家户户都存在,且存在数十年之久,对政府的规划并未产生影响,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仅仅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并不是全部,同时被告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未举证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被告的处罚行为是政府滥用职权的后果,明显失当。同时,围墙在房屋拆迁时,仅仅是作为房屋的附属物存在的,在早年建造房屋时,家家户户都有围墙,没有一户因为建造房屋围墙而单独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且,被告在做出该行政处罚时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综上,被告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完全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

【总结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宋律师认为,在本案中除了违章建筑的认定这一核心问题之外,我们也应当关注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比如在本案中,被告弋阳县城乡规划局在具体实施其处罚行为时,未能依法进行调查,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前,也未能告知周某某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更未能依法告知原告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剥夺了相对人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

宋律师告诉大家,其实能够做出一系列处罚决定的行政主体(例如政府、政府部门等)与我们普通百姓在身份和地位上是不对等的,所以法律才规定一系列程序性要求,一方面约束他们的行为,另一方面当然是保障老百姓的权益。如果一些政府部门无视这些程序性要求,漠视老百姓的权利,其实在征地拆迁中强拆等一系列行为也是常见的,我们可以像本案当事人一样,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困难情形,也可以咨询相关领域的律师,律师会为你解决疑问,提供方案措施,帮助你维权。

参考(2019)赣1129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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