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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江西上饶案例后续: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再作强制决定终被判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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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江西上饶案例后续: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再作强制决定终被判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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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江西上饶案例后续: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再作强制决定终被判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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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江西上饶案例后续: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再作强制决定终被判撤销

【案情概述】

原告周某某系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某某镇居民,本案被告为弋阳县自然资源局(原弋阳县城乡规划局现已被撤销,其行政职能已整合到弋阳县自然资源局行使,所以被告为弋阳县自然资源局)。

2018年12月24日,原弋阳县城乡规划局针对原告在江西省弋阳县弋江镇望江北路的建筑物构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弋规拆决字[2018]第130号),该决定书认为原告建造在弋阳县弋江镇望江北路土地上未批先建的构造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原弋阳县城乡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同时依据已经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弋规拆决字[2018]00028号),并经催告,决定对原告位于弋阳县弋江镇望江北路土地上未批先建的构造物于近期予以强制拆除。该决定书还告知了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原告认为原弋阳县城乡规划局的上述决定书实际上是以拆违促拆迁,是行政权力滥用的典型表现,严重损害了自身的合法利益。于是,原告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原告经人介绍,聘请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依据当地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弋规拆决字[2018]第130号)。

【判决结果】

万年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19)赣1129行初58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原弋阳县城乡规划局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12月18日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履行了上述告知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从而导致其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也应予撤销。原弋阳县城乡规划局被撤销,其行政职能已整合到被告弋阳县自然资源局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弋阳县自然资源局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弋阳县城乡规划局于2018年12月24日向原告周某某作出的弋规拆决字[2018]第130号《强制拆除决定书》。

【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认为,原弋阳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上述《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只有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时,才应当予以拆除。该决定书所涉地上构造物原告已经建成数年之久,期间并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该构造物的合法性提出过异议,原告的上述构造物不是违法建设,是合法的。其次,其依据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弋规拆决字[2018]00028号),已经于2019年4月25日被万年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也就是说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依据本身就是违法的。最后,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属于比较重大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但这些程序被告并未履行。

综上,宋律师认为原弋阳县城乡规划局滥用职权,选择性执法,以拆违促拆迁,导致原告1979年建造的围墙灭失,直接侵害到原告的实体权益。该《强制拆除决定书》应当被撤销。

【总结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宋玉成律师告诉大家,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行政主体应当履行了催告这一义务,本案中原弋阳县城乡规划局是履行了催告义务,但其无视当事人持有的正当理由,仅仅只是履行了催告这一程序而已,履行催告义务的程序规定就是给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十四条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是在本案中,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原弋阳县城乡规划局无视原告采取的一系列维权措施,仍然将房屋拆除,显然是违法的。

宋律师在这里呼吁,《行政强制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意在切实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维护地位不对等的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希望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能够以这些规定为自身行为之准则,切勿让这些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同时,宋律师告诉大家,如果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首选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然后可以选择咨询相关律师,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会为你提供有利于你自身的维权途径。

参考(2019)赣1129行初58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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