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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河北唐山案例:对违法占地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监督、查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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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河北唐山案例:对违法占地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监督、查处的职责

【案情概述】

唐某某等125位原告均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某某街道某某村的村民。针对唐山市路南区某村位于京山铁路以西182.26亩土地被非法侵占且未获取任何占地补偿的问题,2018年11月14日,原告遵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现为自然资源部)相关规章的规定,向被告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书面的《对唐山市某公司等单位非法侵占农民集体土地的实名查处申请书》,申请被告“依法对唐山市某公司等单位非法侵占唐山市路南区梁家屯街道将军坨村位于京山铁路以西182.26亩水面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将处罚结果以书面形式对申请人进行反馈;将该182.26亩水面归还给将军坨村,便于村民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能归还,则按照最新的唐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付申请人征收土地补偿款,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以及其他相关的补偿”,根据邮政查询显示,被告早在2018年11月份即已经签收了原告邮寄的书面申请材料,被告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又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路南区分局,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对原告投递的书面查处申请反馈书面处理结果。

原告认为,被告系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且该不作为已经严重侵害到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于是原告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原告通过网络推介,联系到北京宋玉成律师,聘请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其职责。

【判决结果】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19)冀0203行初244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受理原告等人的查处申请后,被告表示需要原告补充材料但原告拒不配合补充调查,故作出《反映问题调查告知书》告知原告所申请事项中止调查。但原告等人申请恢复调查后,被告应予处理却未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内对原告唐某某等125人所申请恢复执法事项予以处理。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宋玉成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当发现存在违法征地、占地的情形时,被侵权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查处申请,查处申请应当附上权属证明及违法征地占地的证据等材料。本案中,被告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法律赋予对违法占地行为的监督职责,应当在接到本案原告申请之后履行自己职务,但本案被告却在收到申请书之后,选择不理睬,完全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严重侵害了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要去被告及时依法履行其职责。

【总结与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宋律师告诉大家,当我们向行政机关申请其履行职责时,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像本案当事人一样,勇敢的拿起了法律武器,在被申请的行政机关不给予申请人查处答复时,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最终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在征地拆迁领域中,我们老百姓也可能会遇到行政不作为,比如申请有关拆迁决定、补偿方案等信息公开时,有时候会被不予理睬。这时,作为被拆迁人的你可以选择咨询相关律师,律师熟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会根据你的需求,指导你进行维权。

参考(2019)冀0203行初244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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