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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江苏镇江案例:村委会拒绝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一审被判部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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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江苏镇江案例:村委会拒绝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一审被判部分履行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系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某街道某村某组农民。2004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平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荒山水塘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镇江市润州区平山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约200亩,承包期自2004年11月18日到2034年11月18日,共计30年。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一直依约履行该协议。2016年11月份,原告按照约定到被告处交纳2017年的土地承包费,但被告拒绝收取,理由是原告所承包的水塘荒山已经被征收。

原告认为其按照合同约定和往年惯例,至被告处缴纳土地承包费,但被被告拒收土地承包费,拒收的理由的是土地已经被征收,承包合同终止,无法履行,但孙某认为其承包地并未被征收。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利益,于是,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原告通过网络推介,联系到北京宋玉成律师,聘请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依法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04年11月17日签订的《荒山水塘承包协议》。

【裁判结果】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17)苏111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承包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原告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害,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提出:1、发包的土地中,有部分不属于被告所有,而属丹徒区林业队所有,被告无权发包,要求认定承包协议无效,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且即使部分土地属丹徒区林业队所有,也只能认定该部分土地的发包无效,而不能认定承包协议全部无效。2、发包的土地中,有部分已被征收。但被告未提供具体的征收图纸,原告亦认可部分土地被征收,具体面积不详,致本院无法认定具体征收面积。土地依法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即发生变更,被告亦无权就已征收的土地行使承包经营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街道平山村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双方于2004年11月17日签订的《荒山水塘承包协议》(已被征收的土地除外)。

【律师说法】

宋律师认为,根据涉案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合同终止。这里原告应当理解为,原告所承包的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承包合同才能终止。本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交的从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看,原告的承包地尚未被征收。根据被告一审庭审第二次开庭时补充提交的几份征地批复文件看,也不能看出原告的承包地已经被征收。

综上,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承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且双方已经持续履行了十多年,从未中断的前提下,现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是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理由,更为重要的是,原告的土地并未被征收,被告单方擅自拒收承包费,拒绝履行合同显然已经违约。

一审民事判决作出后,孙某与平山村村民委员会均不服,均依法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总结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本案,宋律师提醒大家应当注意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这一问题。土地承包合同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们知道,约定解除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们了解到一些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解除的情形,当这些情形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土地承包合同一经订立,便产生法律拘束力,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在农村,存在着一些发包方会随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严格保护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我们存在该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选择咨询律师,律师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选择最佳维权方式。

参考(2017)苏111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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