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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江苏镇江案例后续:农民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律师助其上诉,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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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江苏镇江案例后续:农民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律师助其上诉,获全胜!

【案情简介】

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街道平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04年11月17日签订了《荒山水塘承包协议》,承包期为30年,承包土地约200亩。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多年来一直依约履行,但2016年11月份上诉人孙某按照合同约定和往年惯例向被上诉人缴纳土地承包费时,被上诉人以承包土地已被征收为由拒绝收取,因而成诉。

一审镇江市润州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街道平山村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双方于2004年11月17日签订的《荒山水塘承包协议》(已被征收的土地除外)。对于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应当继续履行,这一点上诉人表示认可。但对于案件事实以及证据的认定,上诉人仍持有异议。同时,按照一审法院的审判结果,虽然判决对于未征收的承包地继续履行,但没有具体的面积和亩数,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应当交纳的承包费数额,实际上该判决无法履行。

于是原告继续委托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在宋律师的帮助与指导之下,依法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111民初1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注: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街道平山村村民委员会也同时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孙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18)苏11民终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04年11月17日,上诉人孙某与上诉人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街道平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荒山水塘承包协议》双方已按约履行多年。其间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街道平山村村民委员会并未向孙某告知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街道平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备签订涉案协议的主体资格此外,也无其他主体就本案所涉的《荒山水塘承包协议》向孙某主张权利,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街道平山村村民委员会也未举证证明涉案承包地部分产权归丹徒区林业队所有的事实。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街道平山村村民委员会认为其不具备签订涉案协议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荒山水塘承包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街道平山村村民委员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土地部分被征收的事实,一审法院也未查明涉案土地部分被征收的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土地部分被征收无事实依据。上诉人孙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土地被征收不当的上诉理由成立。

因此,原审判决应作相应的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变更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主文为孙某与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街道平山村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双方于2004年11月17日签订的《荒山水塘承包协议》。

【律师说法】

本案代理律师宋玉成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依据承包合同约定和历年惯例向被上诉人交纳土地承包费,但被上诉人以所承包土地已经被征收为由拒绝收取,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所承包的土地,哪些已经被征收进行举证,该举证责任不能推卸不能免除。上诉人所承包土地的四至范围非常明确清楚,被上诉人应当拿出经有权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即江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出具的征收土地批复以及与该征地批复文件相对应的勘测定界图,以证明上诉人的承包地已经被征收。但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并未依法向法院举证。在被上诉人举证不能的情形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总结与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宋律师告诉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农民与村民委员会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是十分常见的事情,与此同时产生的纠纷也很多。所以在此介绍土地承包合同的一些规定,供大家学习与参考。首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知道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其次,在双方规定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也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否则都是违约行为的表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承包人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害,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虽然一系列法律严格保护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但不意味着土地承包不可解除,关于解除的内容可以见本公众号上期内容,在那里宋玉成律师给大家做了详细的解答。在这里,宋律师提醒大家,农民本身与村委会就存在身份上的不对等,如果遇到此类合同纠纷,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是明智的选择,像本案当事人一样,选择向律师求助,经历过一审、二审,最终也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利益。

参考(2018)苏11民终5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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