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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河南濮阳案例:强制拆除房屋无法律依据,强拆行为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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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河南濮阳案例:强制拆除房屋无法律依据,强拆行为被判违法!

【案情简介】

原告田某某是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卫都办事处某某村的村民,原告在该村有自己的房屋。2019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本案被告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辖的卫都街道办事处(因卫都街道办事处尚处于筹备阶段,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是两个单位,另一个是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出动数人强行拆除了原告位于许村北街村的房屋。

原告认为被告强拆行为无法律依据,也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为,更未告知自身可以维权的方式,私自拆除房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聘请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依法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许村北街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19)豫09行初174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但在对被告的认定方面存在分歧)法院认为,被告示范区管委会庭审中出示的2019年7月25日许村北街村支部委员会、许村北街村民委员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告知书》、《关于许村北街拆除违章建筑的说明》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涉案对原告房屋的强拆行为发生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许村北街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拆除了原告房屋涉案被强拆房屋位于卫都办辖区范围内,且卫都办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应认定涉案强拆行为是受卫都办的委托实施,应由卫都办承担强拆责任,卫都办实施强拆行为缺少法律依据,应确认违法。本案关于被告示范区管委会直接组织或安排实施了涉案强拆行为的证据不足,示范区管委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卫都办事处筹备组强制拆除原告田红军位于许村北街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因为此案提起上诉,上诉的争议焦点就是关于被告的认定问题,宋玉成律师将会在本公众号下期为大家详细阐述,感兴趣的可以持续关注!本期主要是对该房屋是否可强制拆除等问题进行阐述。

宋玉成律师认为,本案的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不具备任何合法性,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应当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执行程序,即便原告的房屋在产权上存在瑕疵,也应当履行相应的行政程序,但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未履行任何行政程序。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过原告的同意,更未对原告依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情形下,即使用行政暴力强拆原告的房屋,显然严重违法。

【总结与建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关于房屋是否可以强制拆除,宋玉成律师告诉大家如何判定有关部门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宋律师认为,如果是合法房屋,则政府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再申请法院执行,如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房屋拆迁,则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再申请法院执行,这两种情形下均应当申请启动法院的司法执行程序。如果是违章建筑,则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履行催告、公告、强制拆除决定、送达等等程序,且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还应当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

所以,当你房屋可能被强制拆除时,你首先应当确认房屋是合法房屋还是违章建筑,然后再去判断做出强拆行为决定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规范。当你遇到疑难问题时,可以选择咨询律师,律师会为你解疑答惑,根据你的需求,为你提供维权途径。

参考(2019)豫09行初174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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