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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江西鹰潭案例:违章建筑处罚程序不合法,拆违通知书被判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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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江西鹰潭案例:违章建筑处罚程序不合法,拆违通知书被判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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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江西鹰潭案例:违章建筑处罚程序不合法,拆违通知书被判撤销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在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露街道某某社区有自己的房屋,原告的房屋自2018年3月份后即面临拆迁。2019年4月2日,本案被告鹰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针对原告作出了《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2019]第215号),该通知认为原告在湾里杨家违规搭建瓦房约24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9条规定,责令原告于2019年4月3日之前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

原告认为自己的房屋是合法的,被告做出的《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于法无据,严重损害了自身的合法利益,于是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经人介绍,委托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2019]第215号)。

【判决结果】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赣(7101)行初1313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鹰潭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第二条、中共鹰潭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被告执法大队具有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原告未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建设,被告有权作出《拆除通知书》。

但被告于同一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拆除通知书》,被告未依法保障原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程序违法。综上,案涉《拆除通知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鹰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2019]第215号《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宋玉成律师认为,一方面原告的房屋早已经建成,房屋已存在数年之久,期间并无任何人任何单位对原告房屋的合法性提出过异议,现被告的行为是以拆违促拆迁,以拆违代拆迁,是行政权力滥用的表现。另一方面,被告对原告作出《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的行为,因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告知原告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本案中被告也曾告知原告这些权利,但是却于同一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拆除通知书》的行为,显然并没有给本案原告时间去实现权利,让这些程序性权利成为一纸空文,完全违反了法律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初衷。

综上,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守的程序性规定,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做出的《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应当被撤销。

【总结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关于违章建筑拆除问题,宋玉成律师想提醒大家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如果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有关部门首先要求你自行整改,有些情况下可能要求拆除,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此期间没有履行整改的义务,经过催告履行之后仍未履行的,行政机关是可以做出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强制拆除的。但是有一前置条件,那就是只有在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以,如果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时,需要依法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样才能及时保住房屋,争取谈判桌上的筹码,才能最大化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宋律师认为,《行政强制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是为了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侵害地位不对等的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但拆迁实践中,仍然有一些行政机关无视这些法律规定,任意妄为。所以宋律师在此呼吁,希望行政机关能够以这些规定为自身行为之准则,切勿让这些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同时,当遇到复杂问题时,可以选择咨询相关方面专业的律师,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会为你提供最有利于你自身的维权途径。

参考赣(7101)行初1313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在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露街道某某社区有自己的房屋,原告的房屋自2018年3月份后即面临拆迁。2019年4月2日,本案被告鹰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针对原告作出了《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2019]第215号),该通知认为原告在湾里杨家违规搭建瓦房约24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9条规定,责令原告于2019年4月3日之前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

原告认为自己的房屋是合法的,被告做出的《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于法无据,严重损害了自身的合法利益,于是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经人介绍,委托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2019]第215号)。

【判决结果】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赣(7101)行初1313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鹰潭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第二条、中共鹰潭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被告执法大队具有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原告未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建设,被告有权作出《拆除通知书》。

但被告于同一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拆除通知书》,被告未依法保障原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程序违法。综上,案涉《拆除通知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鹰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2019]第215号《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宋玉成律师认为,一方面原告的房屋早已经建成,房屋已存在数年之久,期间并无任何人任何单位对原告房屋的合法性提出过异议,现被告的行为是以拆违促拆迁,以拆违代拆迁,是行政权力滥用的表现。另一方面,被告对原告作出《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的行为,因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告知原告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本案中被告也曾告知原告这些权利,但是却于同一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拆除通知书》的行为,显然并没有给本案原告时间去实现权利,让这些程序性权利成为一纸空文,完全违反了法律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初衷。

综上,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守的程序性规定,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做出的《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应当被撤销。

【总结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关于违章建筑拆除问题,宋玉成律师想提醒大家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如果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有关部门首先要求你自行整改,有些情况下可能要求拆除,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此期间没有履行整改的义务,经过催告履行之后仍未履行的,行政机关是可以做出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强制拆除的。但是有一前置条件,那就是只有在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以,如果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时,需要依法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样才能及时保住房屋,争取谈判桌上的筹码,才能最大化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宋律师认为,《行政强制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是为了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侵害地位不对等的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但拆迁实践中,仍然有一些行政机关无视这些法律规定,任意妄为。所以宋律师在此呼吁,希望行政机关能够以这些规定为自身行为之准则,切勿让这些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同时,当遇到复杂问题时,可以选择咨询相关方面专业的律师,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会为你提供最有利于你自身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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