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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浙江温岭案例: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于法无据,法院:判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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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浙江温岭案例: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于法无据,法院:判决违法!

【案情概况】

2015年6月,原告孙某某通过与卢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并与温岭市大溪镇沈岙村村民委员会、沈岙村经济合作社以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取得了温岭市大溪镇沈岙村工业点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年卢某某在办理了相关的规划许可、土地审批手续后,即投入巨资建造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原告也是耗费巨资从卢某某手中受让涉案房屋,该转让行为得到沈岙村村委会、沈岙村经济合作社的许可和确认,原告孙某某承接了卢某某原先享有的一切权益。

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依约缴纳土地使用费,沈岙村经济合作社也一直依约收取,合同始终在履行,未曾中断。2020年4月10日上午,在事先未下发任何的书面通知、告知或者其他执法文书,也未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对原告予以拆迁补偿安置的情形下,被告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即派人强行将原告的上述厂房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产、生活,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决定进行维权。原告经人介绍,慕名联系到北京宋玉成律师,聘请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10日强制拆除原告坐落在大溪镇沈岙村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温岭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20)浙1081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案中,被告曾于2018年12月17日就原告厂房作出大溪责改(2018)第3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座落在大溪镇沈岙村违法建设的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并恢复原状。该通知书被本院(2019)浙1081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后,被告并未就原告涉案厂房的违法性质提请相关有权部门进行认定处理,也未作出处置决定,即径行组织对涉案厂房予以强制拆除,程序违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10日强制拆除原告孙某某座落在大溪镇沈岙村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就被告强拆原告厂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认为自己作为行政主体,强制拆除原告厂房行为系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并不存在违法行为。理由如下:1.原告的厂房在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施工,在建设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2.完工后也未经验收合格便投入使用,并且投入使用的厂房存在部分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3. 为推进我市“三改一拆”和治危拆违工作,自己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的厂房进行拆除,该行为系自身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对于被告提出的理由,宋玉成律师在经过认真听取原告叙述、现场勘查、仔细查看全部证据材料,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反驳。宋玉成律师认为,首先,本案被告在事先未下发任何的书面通知、告知或者其他执法文书,也未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对原告厂房予以拆迁补偿安置的情形下,被告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即派人强行将原告的上述厂房拆除。被告的行为完全没有考虑原告对案涉厂房的合法利益,厂房的拆除严重影响了当事人正常生产活动,是严重违法的。其次,被告以原告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为强拆理由也是不成立的,根据生效裁判,该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是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造的。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强制拆除房屋的一系列程序条件,本案被告也选择了无视,并没有履行催告、公告、强制拆除决定、送达等等程序,完全置原告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综上,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行为于法无据,应当确认违法。

【总结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为本案房屋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现实房屋拆迁实践中,关于违章建筑的纠纷也是十分常见的,那是不是违章建筑一定会被强制拆除呢?宋玉成律师可以明确告诉大家,不是。违章建筑是违反法律规定建造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法条的规定(如上文法条展示),违章建筑不一定会被拆除,如采取改正措施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即可限期改正。而且房屋在未经规划部门对建筑进行违章建筑认定前,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如果被强制拆除,被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就是在未得到认定的时候,就被强制拆除,但当事人勇敢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也坚决的捍卫了自身合法权益。

宋律师提醒大家,在房屋拆迁中,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往往各部门联合执法,以“拆违促拆迁”、“拆违代拆迁”就是其中常用的手段之一,如果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将要予以拆除,一定要关注房屋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同时,一定要严格核查拆除单位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认定和拆除,如果你发现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可以拒绝违法拆除。必要时,可以选择咨询律师,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历,也精通法律规定和程序,会根据你的情况为你提供维权途径。

参考(2020)浙1081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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