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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山东日照案例:未经催告等法定程序强拆房屋构成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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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原告成某在山东省日照市某开发区某街道某村有房屋一处。20171215日,被告日照市某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未经催告、公告、强制拆除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即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原告委托北京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

 行政判决书-马赛克1.jpg

原告举证:1、原告房屋被拆过程中照片一组和视频一组,用以证明房屋在强制拆除时街道办相关领导在现场指挥;2、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1行初7号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1545号行政裁定书,用以证明日照某区管委会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裁定书中法院认为谁实施行为谁承担责任,进而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1行初7号行政裁定书的原告证据材料中明确指出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为街道办;3、裁判文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97号行政判决书,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证明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内容进行答辩认为:1、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涉案拆迁安置补偿主体是某村村委会,实施拆除的主体也是某村村委会,与被告无关;2、房屋拆除的时间为20171215日,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查,针对原被告双方中有异议的部分,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及关联证据予以分析确认与佐证。

1、被告街道办主体适格。本案原告提供了拆房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参与了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业已履行了初步举证责任,且被告认可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作为涉案项目的动迁主体,被告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涉案附着物的动因,因而可以推定被告系涉案房屋的拆除主体,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六个月的起诉期限适用于行政机关已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起诉期限的情形。本案系行政强制案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起诉期限,故本案对于起诉期限的审查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的起诉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3、被告在实施涉诉的拆除行为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公告、强制拆除决定、送达等行政程序,也未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行政行为违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作出(2020)鲁1102行初83号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日照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于20171215日强制拆除原告成某坐落于日照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本案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成律师指出,被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相对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行政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针对原告涉案房屋的拆迁,属于事实行政行为,在未告知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故街道办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构成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

法院采纳了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同样认为被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构成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

 

【总结与建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宋玉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是合法房屋,当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相关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房屋拆迁,则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由地方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两种情形下均应当申请启动法院的司法执行程序。

如果是违章建筑,执法部门在执法时,也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履行催告、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依法送达等等程序,且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还应当先行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需要依法履行一系列的执法程序。所以,当你的房屋可能被强制拆除时,你首先应当确认房屋是合法房屋还是违章建筑,然后再去判断拆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规范。

 

宋玉成律师告诉大家,《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律规范等法律中有大量关于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定,目的是规范行政主体在做出强制决定和实施强制行为时能够正确执法,切勿滥用行政权,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但在实践中,仍然有部分行政主体无视法律规定,作出违法行为。宋律师在此鼓励大家,这时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会根据你的情况,为你答疑解惑,提供最为恰当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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