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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河南濮阳胜诉案例:违章建筑行政处罚决定因何被法院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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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原告吴海山、吴市伟、吴市虎均是河南省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许村北街村人,在本村建有自己的房屋。

202178日,本案被告濮阳市C局作出了濮城管罚字[202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建筑物搭建人在濮阳市G大街南100米,濮阳W路西侧建设两处房屋,其中一处为三层楼房,第三层局部为彩钢结构,另一处为砖混结构的二层楼房。经过调查,这两处建筑物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决定对上述建筑物作出限定10日内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

该案由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的宋玉成律师代理,宋玉成律师代理的三位原告即是涉案处罚决定书指向的“建筑物的搭建人”。宋律师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遂指导三位当事人向河南省濮阳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濮阳市C局于202178日作出的[202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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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濮阳市H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在2021315日,濮阳市C局会同濮阳市B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作出濮城综[拆]字第7201、7202、7203号通知书,分别向吴海山、吴市伟、吴市虎等三人送达,内容均为濮阳市G大街南100米,濮阳W路西侧搭建的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限于2021年3月16日下午6点前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后三原告就该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撤销了濮城综[拆]字第7201、7202、7203号通知书。(相关案例分析详见《河南濮阳胜诉案例: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未作调查,法院判决撤销!》)并且从被告就“建筑物搭建人”给三原告下发决定书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内容也明确显示被告知晓该房屋系原告吴某三人所有。

故被告径行对“建筑物搭建人”下发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并用张贴的方式送达,明显侵害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送达回证上显示“留置送达”,亦于法无据。

另被告提交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违法建设项目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单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故被告如认为案涉违法建筑物无法确定搭建人,下发案涉处罚决定书亦与该规定不符。综上,案涉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于法无据,依法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濮阳市C局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濮城管罚字[202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濮阳市C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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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指出,房屋拆迁的司法实践中,以拆违代替拆迁的情况屡屡上演但即便是“拆违”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首先,关于作出违章建筑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濮阳市C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所以被撤销,原因之一是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其次,关于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当事人权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濮阳市C局通过假借行政相对人不明的方式规避其在行政处罚前应履行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程序明显违法。

最后,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濮阳市C局在能够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情况下,专挑房屋没人的时候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在涉嫌违法建设的房屋墙上,决定书或被马上撕掉,或被风刮走,或被玩耍的孩童扯掉。被告的送达程序明显不合法。

对于行政相对人(老百姓)来说,印有政府部门公章的文书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一般人也很难看出其中的门道;而在专业的拆迁律师的眼中,其违法行政行为原形毕露。

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您对拆迁涉及到的各类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以将疑问私信给我或者将疑问发表在文章下方的留言区,我会在看到的第一时间为大家解答。

行政判决书文号:(2021)豫0902行初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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