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1251050 010-58701975/65
【拆迁律师】国务院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拆迁律师】国务院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简介:
全国咨询热线 18611251050
在线联系
  • 产品描述
  • 演示视频

以案说法.jpg

 

前几天,一位陕西的被征收人咨询我并且给我看了当地政府发布的公告,我了解情况后不禁觉得该写点什么。

当地正在建造火车站,需要征收这位当事人的房屋,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不动产征收,这本来是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无可厚非。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对方案提了不少的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将这些意见一一汇总,还发布了汇总公告,在公告中表示会对这些意见进一步研究论证,再决定是否采纳(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征收补偿方案尚未正式确定,房屋征收决定也未作出,未公告)。

但与此同时,征收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就开始大规模动员被征收人搬家,搬家前没有签订任何征收补偿协议,对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额也没有一个明确说法,仅仅是口头告知,别人有多少补偿你就有多少补偿,不会让你吃亏,搬吧,先搬先选房。而很多不明就里的被征收人竟然稀里糊涂地就搬家了。

2011121日,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来,距今已近12年了,这部事关到广大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征补条例本应深入人心,但没想到还是有地方政府在违法,而百姓的麻木和无知也令人唏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也就是说补偿在先,搬迁在后,这是一条铁律,顺序不能颠倒,房屋征收部门不得用补偿款来要挟被征收人搬家。

第二十七条同时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也就是房屋征收正常的合法的顺序应当是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再将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将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房屋(现房或者周转房、临时过渡房)交付给被征收人,最后才是搬迁程序,而上文的被征收人咨询的房屋征收,对于征收补偿事宜,八字还没有一撇,就开始搬了,这显然是严重违法的,而无知的拆迁户竟然还在配合着征收部门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之所以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就是为了防止一些地方政府不能依法兑现承诺,在房屋征收当中违法滥权,坑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这是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利器。

同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这是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规定,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能被征收部门非法挪作他用,侵害被征收人的权益。

而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过征求意见程序(不少于30天的征求意见期限)后,才能予以确定,且该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部分,是征收决定的附件,而征收决定作出并且公告后,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才开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回到上文,结合那位陕西被征收人的咨询,并且结合政府发布的公告,可以知道征收决定还没有作出,更没有发布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确定,这时就开始搬迁了,搬家时要补多少征收款不知道,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哪里不知道,安置房周转房在哪里不知道,房屋什么时候交付也完全不清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样的稀里糊涂的搬迁,将来必定会留下争议和隐患,要慎之又慎。

2011121日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至今已近12年了,且从未修改过,这部行政法规凝聚了举国上下大量的专家、学者、教授和律师的心血,万众期待,殊为不易,全国各地方政府均应当严格遵守,不能搞变通,而被征收人则应当认真研读,知晓其中的规定,如果觉得涉及到自身的房屋征收行为违法,则应当敢于亮剑,敢于说不,这既是对庄严国法的尊重,也是对自身征收补偿权益的维护。

 名片.jpg


  • 我要定制

定制产品类型:【拆迁律师】国务院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验证码
  • 相关产品
  • 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

  • 住宅拆迁

    住宅拆迁

  • 商铺拆迁

    商铺拆迁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