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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湖北黄石案例 强制拆除房屋,二审改判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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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原告陈某在湖北省黄石市青山湖公园三号湖九曲桥尽头打鼓墩半岛建有自己的房屋。

涉案房屋系原告于1998年、1999年间与黄石市A单位签订协议后花费巨资建造的。该房屋所处的打鼓锤半岛位于黄石市青山湖公园中心,原有房屋年久失修,土地荒芜,破败不堪,因该岛屿距离黄石市城市主干道不远,来往行人皆可见,严重影响了黄石市的市容市貌。

但当年地方财政困难,相关政府部门即对此招商引资,吸引民间投资对该岛屿进行开发。原告本着对家乡的热爱,对地方政府的高度信任,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投入巨资对该荒芜破败的湖中岛屿进行开发建设,建造房屋,不仅带动了工人就业,也缴纳了税款。

原告按照仿古建筑的风格建造,房屋建成已经长达20年之久,期间原告还不断斥资对房屋和打鼓锤半岛进行装饰装修和绿化。

原告的房屋位于黄石市青山湖公园的打鼓锤半岛上,地理位置异常优越,曾是黄石市著名的景点之一,也是黄石市的一张城市名片。

20191127日,原告陈某的该处房屋被黄石市B单位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原告多年心血毁于一旦,不禁痛心疾首。

后陈某依法起诉至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黄石港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石市B单位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合法,遂作出了(2020)鄂0202行初39号行政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对此一审行政判决不服,经他人介绍,委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宋玉成律师负责代理此案,宋玉成律师接受陈某的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对一审行政判决依法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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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缩影】

    宋玉成律师代理本案二审过程中,指出一个行政行为,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到程序,任何一个环节违法,都将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本案中的黄石市B单位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在涉案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即行政处罚决定)尚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内,不具备启动强拆的法定条件,而本案中的强制拆除的时间节点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应属违法,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2021)鄂02行终8号行政判决,撤销了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作出的(2020)鄂0202行初39号行政判决,确认黄石市B单位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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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这仅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44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以对涉嫌违章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行政强制法》相较于《行政诉讼法》属于实体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当优先适用,且《行政强制法》第44条是一个授权性规定,即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对违章建筑行政处罚的救济权,且保证行政相对人在法定诉讼、复议期限内不被拆除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不遵守该程序规定,无论行政行为实体上的认定是否合法,那拆除行为都是违法的。

本案中,行政机关于201982日针对涉案房屋作出了《责令期限拆除决定书》,法定行政复议期限是自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60天,法定的起诉期限是6个月,但行政机关20191127日在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尚在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内,即启动了强拆程序,显然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后,为当事人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打下基础。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宋玉成律师的代理观点,最终做出了公正的二审判决。

本文是根据宋玉成律师亲自代理的真实案件撰写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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