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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拆迁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对被征收人的五大利好

2022-06-09

抚顺【拆迁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对被征收人的五大利好

/北京宋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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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正式开始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发展,违法强拆时有发生,房屋等地上物被非法拆除后,即可能会引发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发生,但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标准不一,引发争议。正是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注: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的相关规定,及时颁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部司法解释为广大被征收人申请国家赔偿提供指引,也为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依据。

这部司法解释与广大被征收人的切身权益息息相关,总体来说这部司法解释对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有五大利好。

一、明确了行政赔偿数额不低于依法补偿的数额。

根据该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行政赔偿的这一原则,俗称“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原本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中,现最高院将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防止少数地方政府在当事人的房屋拆除后,即滥用职权,打压拆迁户,违法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坑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了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包括奖励费。

根据该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房屋征收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对被征收人往往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进行逼迁,同时会采取减少支付或者不予支付提前搬迁奖励费的方式进行逼迁,更有甚者,违反规定,将征收补偿款中针对房屋的补偿款和奖励费倒挂,以支付高额奖励费的形式进行诱骗,欺骗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达到快速拆迁和低价拆迁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明确了通过行政补偿程序本应得到的奖励和补贴属于赔偿金的一部分,这对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三、明确了行政赔偿的标准是被损害财物的市场价。

根据该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

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如房屋和土地,亦即当事人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对于合法房屋的赔偿应当按照房屋的市场价进行,无论该房屋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以土地是集体土地,房屋不值钱等作为借口和托词,不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侵害被征收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对少数违法征收的政府官员来说,无疑是一记重拳。

四、明确了行政赔偿费应当支付利息。

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房屋征收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对征收补偿问题,因种种原因可能会久拖不决,导致被征收人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最高院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明确规定应当自房屋被拆除之日起计算赔偿金的利息,如果房屋被非法拆除的时间较久,且赔偿款基数较大,利息累积计算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这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也是一笔可观的收益。

五、明确最大限度保护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财产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在强调对房屋等地上物的市场价补偿原则的同时,该司法解释也有灵活性变通,强调了损失填平原则。在被征收人依法维权过程中,可能会持续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在此过程中,如果房屋市场价增幅较大,则应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补救,比如改变房屋评估时点等,以最大限度弥补被征收人遭受的损失。

总体而言,这部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公平补偿原则,既不鼓励少数被征收人违背房屋现状和市场价,漫天要价,也对少数地方政府滥用职权暗箱操作的违法补偿行为进行规制,强调合法征收,公平补偿,市场价补偿、填平损失原则。

当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上,对具体的补偿数额和补偿标准有异议,不妨参照一下这部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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