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0
文/宋玉成律师
【案情概要】
杨根剑、杨森太家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露街道白露社区湾里杨家,在该村拥有自己的房屋。
2018年3月31日,鹰潭市高新区管委会作出鹰高征迁公告字【2018】1号房屋征迁公告。2019年8月25日,鹰潭市高新区管委会发布关于鹰潭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之后与杨根剑协商但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9月21日,鹰潭高新区某街道办事处向杨根剑送达了《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2019年11月8日,鹰潭市高新区国土资源局认为当事人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作出(鹰高国土交地字[2019]第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杨根剑不服,委托北京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玉成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梳理案情认为鹰潭市高新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该决定书。
【办案掠影】
庭审中,宋玉成律师针对本案情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第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在内容上严重违法。
征收人主体错误。根据鹰潭市高新区管委会2018年3月31日发布的2018年1号《房屋征迁公告》,征收人是鹰潭市高新区管委会,不是被告,故鹰潭市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鹰潭市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发布的征迁公告,其是征收人,不是本案被告;被告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原告作为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依法享有选择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权利,该补偿方式在作为行政行为的载体即《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应当体现出来;补偿标准不合法。根据江西省和鹰潭市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房屋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且原告房屋下的土地确实是国有土地;对于原告房屋院内的洗衣池、化粪池、围墙、水泥地、苗木等附属物未予补偿;涉案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附件均遗漏了原告房屋拆迁的过渡费、搬迁补助费。
第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在程序上违法。未与原告进行充分协商,被告对此未举证,未告知原告依法应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程序性权利。涉案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是杨森太,但补偿安置方案是杨森太的子女,评估报告及送达的对象也是杨森太的子女,也就是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没有向杨森太杨根剑进行过送达,该评估报告对杨森太杨根剑尚不生效。
第三,评估报告违法。在评估公司做出涉案的评估报告后,原告对该评估报告提出了复核申请,在未获及时答复后,原告又于2019年10月24日向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针对评估报告的查处申请书。2019年12月12日依法向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监督查处。
由以上可知,原告行为尚不构成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证据不充分,应当予以撤销。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19)赣7101行初1367号行政判决,采纳了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从而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谨慎并以事实为依据,在当事人已经维权且未出结果时不得简单判断当事人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并作出相应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