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6
【案情概要】
杨某家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区白露街道白露社区湾里杨家。杨某1997年经原鹰潭市月湖区某镇政府批准在某村建有住房,批准建房用地面积176平方米。2019年3月25日,鹰潭市高新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作出鹰高新城执停字【2019】第010号《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认为杨某未经批准超面积建设289. 36平方米,责令其当日停止违法建设行为。2019年4月2日,鹰潭市高新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对杨某作出案涉《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认为杨某违规搭建瓦房约12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杨某于2019年4月3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在此情形下,杨某通过他人介绍,委托北京宋玉成律师代为维权,宋玉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案件原委,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19)赣7101行初1143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通过这个判决,该不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撤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办案掠影】
庭审中,宋玉成律师指出,被告鹰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鹰[高新]执控字[2019]第003号),拟证明本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但原告起诉对象是2019年4月2日作出的拆违通知书,该通知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该通知书是行政行为的载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履行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的告知,但本案中两份文书均告知原告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应当在文书送达后满三个工作日,召开听证会,但本案中三个文书是同一天制作,属于程序违法。且2019年4月2日是星期二,如依法送达,即使行政相对人(原告)不申请听证,不陈述,不申辩,最早作出处罚通知也应当是4月9日而不是4月2日。被告却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告所做的行政处罚程序显然是违法的,未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期限去陈述、申辩,变相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律师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对于做出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尤其是在拆迁征收过程中,相关的行政行为较多,前一个行政行为往往关系着后一个行政行为的执行,且行政相对人的各项权利在整个过程中都要充分予以保障,而本案就是典型的行政机关匆忙执法,无视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司法实践中,若行政机关未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则涉嫌程序违法,未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可以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文是根据宋玉成律师亲自代理的真实案件撰写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