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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征收集体土地无手续,七农民告上法院,管委会《拆迁通告》被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 人气:19382 发表时间:2018-11-19

江苏淮安:征收集体土地手续,七农民告上法院,管委会《拆迁通告》被确认违法

北京宋玉成律师

【案件概要】

    许甲、许乙、许丙、许丁、杨甲、杨乙、徐甲七人是家住在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某村的农民,并在此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及房屋

2017年1月6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淮开拆调[2017〕第01号《淮安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调查通告》,并予以张贴发布,该《调查通告》载明,拆迁范围为枚乘路办事处许某等七人居住的某村内部分房屋。2017年2月9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淮开拆通字〔2017〕第005号《拆迁通告》,并予以张贴发布。该通告载明,拆迁范围为枚乘路办事处许甲等七人居住的某村内部分房屋,且该拆迁区域内已有不少房屋被拆除。

许甲等七人对此心有不服,遂联系了在当地拆迁圈内口碑不错的北京宋玉成律师,并商定共同委托他代理维权。2018年1月,在宋玉成律师的指导下,七位当事人就上述《拆迁通告》将准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告上法院,管委会措手不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发布的拆迁通告的合法性,答辩意见也含糊其辞,最终法院作出 (2018)苏0812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将淮开拆通字〔2017〕第005号《拆迁通告》确认违法

【办案掠影】

管委会辩称原告不在起诉期限内?宋玉成律师应对自如

    管委会称,该《拆迁通告》于2017年2月9日发布张贴,而当事人2018年1月才针对该拆迁通告提起行政诉讼,距离发布已经超出六个月,宋玉成律师的起诉超过了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

宋玉成律师回击道,管委会在作出该《拆迁通告》时未告知许甲等七人起诉期限与起诉权利,故起诉期限应自许甲等七人知道《拆迁通告》内容时起不超过两年。许甲等七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显然,其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法院支持宋玉成律师的说法,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无依无据发通告,行政行为终被确认违法

    宋玉成律师一直怀疑管委会作出上述《拆迁通告》并无任何真凭实据,在向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及淮安市规划局申请了相关信息公开并获得答复后,他的推测得到了证实,于是胸有成竹地将其诉上法院。

宋玉成律师准备了两份关键且致命的证据。其一是淮安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1月17日作出的淮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0020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证明许甲等七人所在片区的土地没有被报批征收,仍然属于集体土地。其二是淮安市规划局2018年1月10日作出的[2018]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该经济技术开发区储备用地不存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正是基于这两份证据,法院认为案涉土地的征收既没有建设项目的批准,也没有征地审批手续,《拆迁通告》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故应当确认违法。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宋玉成律师即是根据此条回复管委会有关起诉期限的问题,他认为本案中,因被告2017年2月9日作出《房屋拆迁通告》(淮开拆通字[2017]第005号)时未告知诉权与起诉期限,故应当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而不是管委会提出的一般情况中适用的六个月。

庭审结束后,法院作出判决前,2018年2月8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上述司法解释所涉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故而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的是最新司法解释“一年”之规定。

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之所以淮安市规划局、淮安市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答复能证明管委会行政行为违法,是因为《拆迁通告》的发布并非随意能为,而是必须要事先完成一系列手续

根据《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7]33号文)第四条规定,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工商、税务、公安、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拆迁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停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规定,拆迁人申请实施房屋拆迁的,应向市拆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二)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方案通告;

(三)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四)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市拆管机构应当对用地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布拆迁通告。

可见,在本案集体土地尚未报批征收、各种拆迁手续不合法、所有的拆迁条件均不具备的情形下,管委会发布涉案的《房屋拆迁通告》并进行拆迁补偿的行政行为严重不合法。

通过本案,宋玉成律师希望广大被征收人学习到,我们的法律法规为政府机关行政行为的作出设置了一系列实体上以及程序上的规定流程,如果基层政府在实际执行中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一定是违法的,是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我们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维护自身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的,我们完全无需害怕,而应勇敢面对、积极争取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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