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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安徽合肥案例:安置房小区分配房屋明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文章来源: 人气:26939 发表时间:2020-07-04


【拆迁律师】安徽合肥案例:安置房小区分配房屋明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

【案情概况】

汪某某等15位上诉人均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镇某某社区农民。2017年6月26日,全体上诉人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相关规定,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上诉人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邮寄了《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上诉人依法公开蜀山区井岗镇某安置房小区作为安置房的分房明细(包括总的安置房的面积、套数,以及每一套房屋对应的人员名单)

2017年7月10日被上诉人作出书面答复,认为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遂决定不予公开。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答复不合法,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拆迁补偿安置结果,依法本应当予以公示,故被上诉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更与事实不符合。上诉人据此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蜀山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2017)皖0104行初142号行政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汪某某等15位上诉人对此一审行政判决不服,委托宋玉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宋玉成律师的指导之下,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4行初142号行政判决,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18)皖01行终22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的理由是“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但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故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不子公开告知书》证据不足。一审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行初第14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责令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汪某某等15人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认为,上诉人在行政程序(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中所申请公开的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某小区分房明细,因该小区属于安置房小区,不是一般的商品房小区,故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述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修订,现该内容在二十一条,表述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而属于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内容,对此信息在行政机关因严重违法不公开的情形下,申请人才被迫无奈申请公开,故无须证明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和生产、生活、科研有关联。

如果地方政府动辄以“个人隐私”为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将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架空,无法得以实施。

【总结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基础之一,因为政府与老百姓本身处于身份不对等的地位,在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一项政策出台的原因,实施的效果以及是否合法等问题,老百姓是不可得知的。在信息公开之后,老百姓就能够了解相关政策的一系列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因之一就是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宋玉成律师认为,本案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实践中安置房小区的分配明细一直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黑洞,网上也报道了一些地方官员利用手中职权,徇私枉法,将国家财产中饱私囊,非法侵占几十套、甚至上百套房屋,成为“房叔”、“房婶”。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将相关的信息公之于众,才能从源头上杜绝违规操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硕果。

宋律师认为,在征地拆迁领域,老百姓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基于此可以了解征地拆迁行为是否合法等一系列情况。但是老百姓往往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这时可以寻求律师帮助,律师将用专业知识技能,站在当事人角度,运用法律武器实现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参考(2018)皖01行终22号《行政判决书》

【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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