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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补条例》第三十三条:征补费用没发给老百姓怎么处置?

文章来源: 人气:15356 发表时间:2019-04-22


    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协商一致确定了征收补偿方案以后,双方就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征收方按期搬迁,征收方将补偿费用或者置换的房产交给被征收方。但是人性总是贪婪的,总有那么一些征收单位的领导或者工作人员贪图这笔不菲的征收费用,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发放到老百姓手里。今天宋玉成律师就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给大家谈谈如何处置这种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征收单位要克扣老百姓的征收补偿费用,其方式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光是本条中就列举了五种主要形式: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每种形式还能翻出不同的花样来,很多时候老百姓都不知道有一部分征收补偿费用没有发到自己手里。

征收补偿费用能否及时、足额到位,是被征收人非常关心的问题,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做到公正廉洁。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相关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责令改正,追回款项,限期退还,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情况的,首先应当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尽量避免造成损失,责令其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且还应当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但说实在的,宋玉成律师认为,仅仅是这样的处罚,违法成本实在是太低了。

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就应当予以赔偿。这种赔偿属于此前谈到过的国家赔偿范围,但是它有一个看似合理、实则苛刻的条件——造成损失。也就是说,本来该发给你的钱没有发给你,只要把钱追回来,补发给你就可以了;只有这种行为给你额外造成了损失,征收单位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还不是惩罚性的赔偿,而是你损失了多少就给你赔偿多少。可以理解立法者从国家财政的角度出发,不给予受损的老百姓更多的赔偿,但是征收方是强势的一方,这样的处罚仍然是太轻了。而且赔偿是用财政资金赔偿,真正的责任人应该怎么处罚呢?让我们继续往下看。

三、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两种情况处置

第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的规定,可能构成的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这些罪名分别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相关的《刑法》条款规定了这些罪名对应的处罚措施,视犯罪情节而定,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第二,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并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失职、渎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罚性处理措施,是国家机关内部的一种惩戒措施,一般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依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我国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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