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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补条例》第三十四条解读:评估方的违法责任

文章来源: 人气:14924 发表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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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的征收补偿权益被侵害有五花八门的形式,评估这个环节也是很容易出问题的。被征收方的不满往往首先来源于明显过低的评估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具有专业资质的,他们犯低级错误的概率很小,往往是故意乱评估。这种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今天宋玉成律师就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来与大家谈谈这个问题。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是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重要环节,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确定。因此,评估是否公平、公正,直接关系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否公平、公正。评估违法主要承担以下几种责任:

一、行政责任

本条设定了三类行政处罚,即警告、罚款和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责令限期改正本质上并不具有惩罚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这类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应当首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是财产罚的一种,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责令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行政处罚。罚款所得的货币必须是被处罚人的合法收入,罚款款项必须上缴国库。

本条区分单位和个人这两类主体分别设定了不同的罚款额度,这主要是出于不同主体经济实力不同的考虑。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在法定的幅度内给予罚款。

另外,本条还规定将处罚记入信用档案,这有利于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的信用制度,强化责任意识,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对失信的惩戒力度,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宋玉成律师说,对于评估机构而言,可能5万到20万的罚款对他们并不具有太大的威慑力,但将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就很要紧了——评估机构就是靠自己的信誉才能立足。

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规定的是民事赔偿责任。依照本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造成了实际损失的,就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一定形式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这种实际损失的索赔,被征收方一定要做好证据保存的工作,不然可能很难举证。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规定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刑事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的,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可能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违反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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