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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上诉案例:违法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政府行为与一审法院判决双双遭撤销

文章来源: 人气:16339 发表时间:2018-10-21

文/北京宋玉成律师

 

【案件概要】

    王某是土生土长在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王沟镇某村的农民,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即在该村内承包集体土地用于耕种经营,维持家庭生计。2008年,全县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更换,王某更换办证后,新办理的权证在2014年不慎丢失。于是王某通过村委会申请补办,补办后,原来遗失的权证又找到了,这样王某手中就有了两份编号均为CF132101050的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证。

2016年4月19日,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注销农户王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告》,将王某拥有的上述编号为CF132101050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其理由一是认为王某的权证系2015年村委会计私自手工填写,不是2008年统一换发的权证;理由二是王某原承包土地已办理征用、出让手续,现为国有土地。

   王某对此不服,遂依法将丰县人民政府告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丰县政府对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注销的行为。徐州市中级法院做出(2016)苏03行初124号行政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万般无奈之下,王某通过朋友举荐联系了北京宋玉成律师,委托他代理此案。宋玉成律师充分了解案情后,随即指导王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通过一番努力,江苏省高院做出(2017)苏行终193号判决,同时撤销了丰县政府的《关于注销农户王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告》,以及徐州中院的一审判决,案件代理至此,获得了全胜。

【办案掠影】

县政府恶意报复,非法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终被撤

   宋玉成律师代理时认为,县政府注销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不仅程序违法,而且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丰县政府在注销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前,未依法履行收回权证程序,而在庭审上也未就此合法性进行举证;其次,王某承包经营权证中的三块土地彼此独立,互不隶属,丰县政府仅因为其中1.4亩土地存在争议,就将全部整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明显不合法。

江苏省高院也同样认为,丰县政府注销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宋玉成律师穷追不舍上诉至省高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复议前置程序,且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应予维持。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反复提到王某的权证没有“换发”字样,且缺少档案资料印证,只能算作是经办人的个人行为,该权证是无效的。那么事实真是如此吗?

    宋玉成律师认为,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王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村委会是一个整体单位,而非个人;另一方面,土地承包合同上的印章是真实的,显然经过了村委会同意,其效力不容否认。更何况,王某作为土生土长的该村农民,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就一直在村里承包土地耕种用于维持生计,2008年所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办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是原来权利的延续。

    江苏省高院最终同意宋玉成律师的上诉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其“审判程序合法,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21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由此可见,除了户口变化、自愿放弃以外,只有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行政机关才能对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证予以收回。

而收回还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应当先履行收回权证程序,在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发证机关才有权注销该权证,并且应当予以公告。

现实中农村里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户人口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一旦发生不可预料的变动,将会直接影响农民的生计。宋玉成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当行政机关要收回我们的权证时,务必打起万分警惕,妥善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还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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