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1251050 010-58701975/65

《征补条例》第三十二条解读:暴力抗拒征收的责任承担

文章来源: 人气:18203 发表时间:2019-04-20


昨天的推文中,宋玉成律师介绍了征收方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但是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征收方不能采取不恰当的手段,而被征收方也不能采取不恰当的手段。因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有合法途径可以申诉,如果拆迁户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也同样是不可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三十二条就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这样做的原因是拒绝搬迁。被征收人拒绝搬迁的原因是复杂的,有的是确实存在现实的困难,有的是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不理解,或者对于补偿不满意等。针对这些复杂的现实情况,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尽量进行协调、说服、宣传工作,促进群众对征收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改进自身的工作方式方法,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从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考虑群众的现实需要,尽量减少强制,争取做到和谐搬迁。

但是另一方面,在房屋征收工作中,也确实存在着少数被征收人直接或雇请其他人员违法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情况,有的还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触犯了法律甚至刑法的规定,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了房屋征收单位和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和人身安全,必须依法予以处罚。因此,本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伤害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等相威胁。

宋玉成律师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只是吵闹、谩骂、不服管理等,不构成犯罪。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不是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构成本罪。

如果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的,那么就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后,尽管对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但是并不能因此不支付、少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仍然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周转用房等。有关部门不能公报私仇。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