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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怎么办】签空白合同?什么优厚条件都别信

文章来源: 人气:23480 发表时间:2019-05-17

房屋拆迁怎么办在拆迁这件事情上,只要征收方的补偿合理合法,基本上都能顺利进行下去,不讲道理的钉子户其实是很少的。但很多地方的拆迁方正是利用了老百姓淳朴善良这一特点,想出了一个低成本拆迁的“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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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妙招”就是先口头承诺优厚条件,然后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脱不能立即签订完整版的合同,为了提高效率先让老百姓签一个空白合同,并信誓旦旦地保证拿回去以后统一按照承诺的条件填写。可是最后老百姓拿到手里一看,傻眼了,这个当初谈的根本不一样,白纸黑字写得却是不合理的补偿!

宋玉成律师说,这样的事情太普遍了,他本人遇到过的类似情况都数不胜数。在网上一搜,这样的案例更是多如牛毛。例如,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某村的一位村民就遇上了这样的事情。2009年,上海市金山区道路建设指挥部以新建隆安东路为由,声称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包括该村民房屋在内的区域进行拆迁,代表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与他们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进行协商,要求在其提供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空白合同)上签字,并承诺一定会按照法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对委托人给予妥善安置补偿。

村民们一听,这是代表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呀,政府部门都承诺了,还能不作数吗?所以,虽然有个别村民觉得合同上内容还没有填写完整就签署可能会不妥当,但禁不住对方的劝诱,最后还是签了。20099月,村民们拿到了对方帮他们填完整的合同,果然跟当初谈的有很大出入。但村民们缺乏法律知识,看着这白纸黑字的合同,个个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后来,村民们委托了专业的律师,律师以当事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无效之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原《安置协议》无效。

可能有些网友很好奇一点:明明已经签好的合同,还能算无效吗?宋律师说,当然可以。虽然所有人都应该遵守契约精神,但像上述案例里的这种情况,村民们明显是被征收方欺骗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拆迁律师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宋玉成律师的告诫: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必须等双方谈妥补偿安置标准并制作好合同后,再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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