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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村委会拒绝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农民一诉再诉获全胜

文章来源: 人气:16206 发表时间:2018-11-13

江苏镇江:村委会拒绝履行土地承包合同,

这位农民“一诉再诉”至中院大获全胜

北京宋玉成律师

【案件概要】

    孙某是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某村的农民。2004年11月17日,孙某和该村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水塘承包协议》, 约定了孙某承包该村集体土地的范围、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该协议签订后多年来双方一直依约履行,随着城市的扩大,房屋价格的上涨,土地的价格自然也就水涨船高,孙某所承包的集体土地也被纳入至城市规划范围。2016年11月份,孙某如约缴纳2017年的集体土地承包费时,却遭到村委会的拒收,理由是该承包地已被征收。

    孙某对此十分诧异,虽然他认为村委会的理由并非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正当原因,且该土地并未被征收,但苦于对法律不甚了解,一时间束手无措。在朋友的介绍下,他联系并咨询了北京宋玉成律师,宋玉成律师为他悉心介绍了相关法律知识,并在他的委托下,于2017年1月4日向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村委会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

2017年12月25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111民初16号判决书,判决孙某与该村委会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荒山水塘承包协议》(已被征收的土地除外)

宋玉成律师对此表示不满,他认为该承包协议不仅应该得到双方的继续履行,而且集体土地并没有被有权政府批准征收(征收集体土地审批权是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双方应当履行针对整块土地的协议,并非一审判决中所指的“已被征收的土地除外”。因此,宋玉成律师指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就该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村委会同样不服也提起了上诉,请求法院改判驳回孙某一审诉讼请求。

2018年9月3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苏11民终580号判决, 变更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1初16号民事判决主文为孙某与村委会继续履行双方于2004年11月17日签订的《荒山水塘承包协议》。此次二审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了宋玉成律师的预期:即村委会应当就孙某承包的整块集体土地继续履行合同

【办案掠影】

村委会答辩陈述无证无据,宋玉成律师准备充足终获胜

法庭上,面对孙某及宋玉成律师有理有据的诘问,村委会先后给出多条答辩意见:村委会先是声称该承包地部分产权区林业队所有,自己没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再是声称发包的土地中,有部分已被征收,所有权已经变更。但这些陈述都没有相应证据进行证实,且孙某与村委会已履约多年,没有其他主体就该承包土地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无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认定涉案土地部分被征收显然缺乏事实依据,这也是二审法院更改其判决主文的原因

本案判决得到二审法院的更改是宋玉成律师意料之中的事情,他相信法律人的信念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而法院系统内的司法者也能通过自我纠错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指出,农民与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是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情,因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也比较多。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承包人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人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害,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有关合同解除的法律条款也适用于土地承包合同,请广大被征收人加以学习: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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