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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胜诉:一审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违法被撤销

文章来源: 人气:19790 发表时间:2018-10-21

文/北京律师宋玉成

 

【事实概要】

       刘某、杨某、胡某在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乡有自己的房屋。2013年12月,夏埠乡人民政府将其房屋非法强制拆除。刘某、杨某、胡某不服该乡政府做出的违法强制拆迁行为,通过前例《江西胜诉:夏埠区政府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中的行政起诉,使得该拆迁行为终审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违法。

随后,刘某、杨某、胡某三人乘胜追击,向夏埠乡政府申请国家赔偿,之后又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夏埠乡人民政府应当对其强拆行为产生的损失按照房屋市场价给予赔偿。但一审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因当事人的房屋下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且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证不是同一主体,如果按照房屋市场价予以赔偿不合法,对其他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不公平,同时认为当事人坐视房价上涨,自身也有过错。最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杨某、胡某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刘某、杨某、胡某不服此一审行政赔偿判决,在北京宋玉成律师的帮助下,随即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代理律师宋玉成除了坚持主张鹰潭市夏埠乡政府做出的强拆行为、征收补偿行为严重不合法外,还认为己方主张的是与房屋征收行为无关的国家赔偿,按照房屋强拆时的市场价计价赔付有理有据,且夏埠乡政府因为对于强拆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对损失结果也负有举证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审判决对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了月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通过庭外和解,刘某、杨某、胡某已与地方政府就房屋拆迁赔偿达成一致。

 

【办案掠影】

强拆行为确认违法,宋玉成律师乘胜追击获赔偿

       欲将乘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此案是继《江西胜诉:夏埠区政府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续,在前案中,通过鹰潭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行政判决,已确认了鹰潭市夏埠乡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接下来,按照宋玉成律师的设计,在前案夯实的基础之上,三位被拆迁人又提起了针对该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诉讼。虽然办案过程一波三折,好在最终在宋玉成律师的努力下,三位当事人仍然取得了胜诉,获得了较为满意的赔偿。

知识储备与时俱进,宋玉成律师直言夏埠乡政府应对损害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人宋玉成律师认为,根据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被强拆的百姓无法举证的,应由强拆的主体亦即行政机关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除了上述错误外,还有另外一个明显违法之处,一审判决实际上忽略了最新的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亦即强拆主体鹰潭市夏埠乡人民政府对被强拆的房屋造成的损害结果也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模糊概念妄图瞒天过海,宋玉成律师思维清晰不为所动

       一审月湖区法院判决的赔偿标准看似合法,却经不起细细推敲。实际上,正如宋玉成律师所言,三原告此次申请取得的是强拆房屋导致房屋灭失的国家赔偿,并不是要求获得正常的拆迁补偿,赔偿与补偿一字之差却有本质区别,该国家赔偿请求与一审法院所认为的所谓房屋征收补偿并无直接关联。夏埠乡政府拆迁行为实属违法,而三原告主张的是房屋被强拆时点的市场价,一审法院对“原告坐视房价上涨”的认定完全是无中生有、恶意中伤抹黑。

 

【律师说法】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由此可见,因本案中夏埠乡政府行使职权征收房屋时采用违法手段进行强拆,三位当事人可以依据此条规定申请获得国家赔偿。

       此处,各位拆迁户一定要看仔细了,你能获得的可能是正常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也可能是依据法律规定获得违法强拆行为产生的国家赔偿。赔偿和补偿,一字之差,但是意义天差地远,各位切切不可在这上面马虎,导致自己失去本应该得到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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