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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河北唐山城管局路南执法大队行政处罚被判无效!

文章来源: 人气:17040 发表时间:2018-10-21

文/北京宋玉成律师

 

【案件概要】

朱某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有自建平房,后其又在该自建平房外侧接房屋一间。2011年8月,唐山市城市管理局路南区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外侧所接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遂于2011年9月22日做出了编号为唐南罚字(2011)第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外侧所接房屋违法,并于同日作出违章处理通知单,要求朱某在9月28日前自行拆除外接部分,逾期执法大队将进行强制拆除。2011年9月29日上午,执法大队强行拆除朱某私接的房屋。

    朱某不服此强拆行为,并对该行政处罚合法性有所质疑,遂联系北京宋玉成律师代理维权。宋玉成律师充分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代理朱某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路南执法大队对朱某房屋的处理行为违法,并承担一审诉讼费用。

    经过一系列努力,最终路南区法院做出(2012)南行初字第17号判决,确认唐山市城管局路南执法大队所作的唐南罚字(2011)第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案件至此,取得了胜诉。

【办案掠影】

无公章、无签名、未告知权利,宋玉成律师直指违法之处

    宋玉成律师认为,路南执法大队做出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和程序均存在重大违法,且给朱某带来了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路南执法大队做出的行政处罚通知单上,没有公章,没有签名,也没有告知朱某诉权诉期,属于显而易见的违法之处。此外,路南执法大队亦没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未履行告知朱某听证的义务,其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

行政处罚文书未有效送达,终被法院判决无效

    路南执法大队所做行政行为可谓漏洞百出,其中最致命的一点在于:其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遵守法定程序,没有进行有效送达。法院最终也是在这一点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毫不客气地判决该行政行为无效。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早就指出,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进一步深化对程序公正独立价值的认识。实际上,我国目前虽无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但是并不缺少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程序是法治与恣意的分水岭。行政程序违法不仅造成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产生质疑,而且使得行政执法随意任性甚至被滥用、乱用,让实体公正也失去根本保证,甚至酿成“冤假错案”。

宋玉成律师指出,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流程: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做出并送达处罚决定文书。其中,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要行政相对人收到或者知道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

因此,当我们收到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按照上述流程,首先从程序上考察其合法性。如果程序上违法,则实体上不管看似如何光鲜,其行政处罚都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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